8月16日,海宁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宁市购买住房的享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同等的购房政策。新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这也意味着外地居民今后在海宁也可享有同等购房政策,同时新购房不再限售。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实施无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首套和改善型二套首付比按下限执行,同时,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落实好公积金贷款首房首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等政策。
此外,意见还提出,积极引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安置,推进“房票”政策全覆盖。探索集体土地上房屋搬(拆)迁推行“房票”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