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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深圳市制定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达到规划许可中载明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并且应当按照“先绿后灰”的原则合理布局海绵化设施,优先使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绿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降雨就地消纳率、建筑类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城市水体的生态性岸线率等。

根据《规定》,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清淤工程、陆域形成工程及软基处理工程、保密工程等类型建设项目可以纳入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规定》提出,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机制的创新,支持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关键词: 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