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区都要建公立中医综合医院,足不出户也可享受中医医疗服务,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创新设计,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让市民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的中医服务。
每个区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
(相关资料图)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瑰宝。原《条例》于2010年实施,是新医改实施后我国的第一部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修订《条例》旨在结合深圳作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需要,聚焦我市中医药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
今后,市民看中医将更加方便。《条例》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规定我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应当不少于五十张或者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临床医师可增加中医注册类别
目前,医师的执业类别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类别。一般情况下,医师只能选择注册一个执业类别从事执业活动。《条例》对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变通,明确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同时,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以依法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借鉴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均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限的做法,《条例》授予具备一定条件的护士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及开具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中医非药物处方等执业活动的权限。
允许上门提供中医药服务
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只能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内执业。实践中,大量行动不便的市民希望能够足不出户就可获得中医推拿、按摩等康复服务。为满足市民的就医需求,《条例》变通上位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上门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指导、中药用药指导、中医居家护理等中医药服务。
近年来,“养生热”之下,中医养生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条例》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进行了规范——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但不得开展疾病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此外,《条例》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药材全过程质量标准和规范,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加强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同时,编制和推广使用统一的中药编码体系,促进中药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闭环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