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经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宗案件,为如何面对这一类情形做出了诠释。

一方擅自转让公司股权引发诉讼


【资料图】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

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两审均认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

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后发现,仍可追诉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