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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李某自行在自家阳台侧壁加装了瓷片,没料到有一片脱落,砸到了楼下的一辆小车,造成车主损失24000元。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业主李某须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24000元及相应利息。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陈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场内,被高空掉落的瓷片砸中,造成右后车门损坏。瓷片是由楼上业主李某的阳台边缘掉落,是李某自行加装的。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陈某当天支付10元停车费。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定损24000元。车辆维修后,陈某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取得赔偿金范围内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该保险公司,并授权其向责任方追责。保险公司向陈某转账支付24000元。

事后,某保险公司作为原告,以侵权关系为基础主张损害赔偿,请求三被告业主李某、某停车场、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24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案涉车辆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车主在场内停车并缴纳了停车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案涉车辆在停放期间被高空掉落的瓷片砸中,停车场已尽到基本的保管义务,无法预知并阻止瓷片坠落,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阳台外墙是由第一手业主装修的,且该装修经过物业公司验收,瓷片脱落是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所致。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瓷片虽为前业主所加装,但被告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该瓷片负有管理义务,其未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依法应对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已支付案涉车辆维修款,且已受让车主追偿权,故据此享有向被告李某追偿的权利。李某应当向原告支付24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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