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为提高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启动修订,《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鼓励医疗机构主动控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意见稿》增加了职工一档参保人,在基层普通门诊实施按人头付费的有关细则。
按人头付费实际为预付制度。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的普通门诊统筹记账费用水平、参保人年龄等因素,核定定额标准,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意见稿》建立了结余留用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主动控费,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健康保障和预防保健,促进慢病控制和健康管理。同时,设计获取结余奖励的最低服务量为标准的70%,避免医疗机构通过推诿病人空挂人头获取结余奖励。
增加生育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
《意见稿》将生育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按人头付费范围。同时结合产前检查本身的特殊性,不同阶段所需的产前检查项目较为明确且固定,实行“钱随人走”的按人头付费模式。若参保人到多家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时,人头额度按照不同医疗机构间的产前检查费用比例关系进行分配。
完善门诊腹膜透析费用结算规则
《意见稿》说明表示,根据历史运行情况,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未完全参照广东省医保局下发的《家庭腹膜透析治疗临床路径》对参保人进行治疗,产生大量的结余费用,但实际并未减轻参保人的疾病负担。
《意见稿》针对此类情况进行完善优化,明确当月发生的门诊腹膜透析治疗费用不足包干标准的50%时,相关费用按项目结算,引导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路径进行治疗。
【意见反馈方式】
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6月25日前,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荣超商务中心B座818室,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yfwglc@shenzhe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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