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亦称劳务出口。通常是指具有某种劳动能力或特长的劳动力人口,以活劳动的形式为外国或外国经济组织提供某种效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大规模的劳务输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50—60年代,西欧、北欧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经济获得很大发展,迫切需要补充劳动力;70年代起,西亚石油输出国崛起,规模宏大的基本建设也需要大量劳动力。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 "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劳务输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省对研究生、符合鼓励流向及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给予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接收专业较强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免笔试考试办法,办理录用手续。对超编单位接收急需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所需进人编制、人员指标、工资总额可采取先进后出、逐步冲销的办法解决。

(2)从经济较发达地区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以随迁,也可以落回生源地;工作3年后,要求调回并有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随时为其办理调回手续。政府和学校组织劳务输出和到乡镇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身份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样,可以报考公务员;联系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各级政府部门招收录用公务员,要对未就业的往届生一视同仁。在补充空缺岗位时,应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优先吸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各用人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应对男女生一视同仁。

(3)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外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同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落实到省外单位、中央在滇单位及省属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落实单位后即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4)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相关协议(合同)的毕业生,在按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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