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特征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随着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升而快速增加。分城乡看,城镇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总量、增速、占比、结构等方面各自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逐渐加大
(资料图片)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呈现出不同的增长速度。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4028元,年均增长23.4%;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42元,年均增长7.6%。财产性收入增速差距最终导致财产性收入绝对数额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差距加大
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看,1990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高于城镇;随着城镇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超过农村;进入新世纪以后,伴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超过城镇;从2013年开始,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又超过农村,且近年来两者比重的差距呈扩大趋势。
(三)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结构存在差异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房产、金融资产等;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租金、征地补偿、金融资产以及集体分配的股息、红利等。从近年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变动情况看,征地补偿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有所增加,土地租金收入次之,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有所减少。
二、日益加深的“财产鸿沟”:一个城镇化进程中被忽略的差距
(一)城乡居民房产价值差异巨大
目前我国城镇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高达80%(中金公司研究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城镇居民户均房屋财产价值为102.9万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居民的房产价值更是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之相比,受制度约束,农村居民的住房无法入市流通,不具备市场价值,导致农民在财产数量上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附着在房屋上的房租收入、物业收入、出售收入等财产性收入也较难实现。与此同时,巨大的购房需求将使城镇房租和售房价格水平总体上处于高位区间和上升通道,如果这种城乡住房财产权利的差异继续存在,还将持续拉大城乡居民的财产差距,从而传导到财产性收入。
(二)农民市民化成本越来越高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每个农户家庭城镇化成本约为38万元左右。此外,在城镇化进程中,进城打工农民不仅要面临工作压力、子女教育、全家医疗、老人养老等各类生活成本,还要承担日益上涨的房租或者购房费用。所以,现实中,农民工大多在城市买不起住房,而在农村却大量盖房并让房屋长期闲置,这种住房需求在城市而住房消费在农村的现象,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成为目前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新困局。
(三)通货膨胀加大了附着在房产上的隐性差距
自1998年我国实行房改以来,城镇居民大多在城镇购买了房产,并成为其主要财产。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房价、收入和货币均呈现出倍数级的增长势头,1998—2018年,以M2增速为代表的通货膨胀率大约为17.5倍,而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增长了7.2倍和6.7倍,这意味着城乡居民手中的货币大幅贬值,实际收入下降。这段时间内,以城镇新建住宅售价为代表的房产增值大约4.7倍,说明持有房产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效应。农村居民没有可供投资的实物资产(如房产),对于金融资产又缺乏专业知识,只能接受手中货币持续贬值的现实,客观上造成了隐性城乡差距的加大。
(四)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形成隐性占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在城市用地有限而需求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大量农用地被政府征用用于城市建设。由于政府作为买方具有垄断地位,所以往往制定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这不仅降低了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而且这种补偿收入能分配到农民手上的又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构成了对农民土地财产收入的第一次隐性占有;政府在出让已征用土地所有权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其税费收入更多地投向城市建设,返还农村的又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这实质上构成了对农民土地财产收入的第二次隐性占有。
三、城乡居民“财产鸿沟”扩大的制度成因
(一)收入分配格局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形成“马太效应”
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主要是按劳分配,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农村居民的劳动收入水平相比城镇居民处于弱势地位。更高的收入将更有可能转化为财产投资,进而带来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从长远看,劳动收入的不平等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化为财富的不平等。 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格局中,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阻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有效实现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种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从制度层面造成了城乡土地财产权利的分割,成为土地财产收入差距拉大的制度性根源。
(三)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限制了农民财产投资选择
改革开放后,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造成了金融体制的城市偏向,导致农村有效金融供给不足。一是农村资金外流现象较为普遍,尽管农村储蓄有上升趋势,但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存贷比偏低;二是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滞后,强化了农村金融主体的弱质性地位;三是政府主导型的农村金融结构抑制了农村金融的成长,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并不适应。
(四)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抑制了农民财产性投入的潜在需求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是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国家补充,由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总量不足,在社保支出偏向城市的情况下,直接造成农村社保资金短缺,农民享受到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有限,反过来又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农村居民十分看重已经拥有的财产,他们总是尽量规避风险,把手头有限的资金作为教育、医疗、养老等准备金存入银行,从而在主观上限制了他们的投资选择。
四、缩小城乡居民“财产鸿沟”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打造城乡收入分配新格局
当前,只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农民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才能为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提供有力的经济基础。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带动和引导小农户实现共同发展,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要积极推动二次分配向农业农村倾斜,改善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
(二)赋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完整的财产权利是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必要前提。当前,农村各类产权制度改革拓宽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空间,今后要进一步赋予农民土地、房屋、资金、集体资产等完整的财产权利,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确认和保障。
(三)创新: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将成为下一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引擎。一是探索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二是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各类财产性要素对接市场形成集聚和示范效应。三是加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创新力度,探索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房屋租赁和买卖制度,开辟农民工进城落户绿色通道,完善农民进城落户后原有农村住房的退出机制,有效降低农民市民化的成本。
(四)保障:健全农民财产性收入保障体系
健全农民财产性收入保障体系是形成农民财产收入持续增长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一是完善与农民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针对农村土地、住房、金融等的立法和修法进度。二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加强农民教育,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获得能力。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闫琪/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