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写本《百行章》属蒙童教材,初唐官员杜正伦撰。名为“百行”章,实则八十四章,计五千言。综观此书,虽章目繁多,但以“忠孝节义”“清廉诚信”概其全篇,是当时教化蒙童和醒喻世人的珍贵资料。以《百行章》为中心,探讨其中的统治思想,对于厘清古代统治思想和封建伦理学史脉络具有史鉴意义。

第一,以礼为治,尊卑有序。传统中国不仅以农立国,而且以孝立国。《百行章》的多则材料均蕴含了孝治思想,如《弘行章》:“退罚进尊,是其恩也。不改成愆,不修成过……尊道为匿,法令言也。”《恭行章》:“二亲在堂,不得当门而伫;国有明君,不得当街而蹈。”严格遵奉封建等级制度,恪守上下尊卑秩序,是强调家庭内部孝道秩序的根基,也是统治者维护国家秩序的立国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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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十一年(637),吴王李恪在封地犯事被罢免安州都督一职后,唐太宗书诫李恪:“外为君臣之忠,内有父子之孝。宜自励志,以勖日新。”(《旧唐书》列传卷26)“诫”,有告诫、警告之意。很明显,此书信有批评的口吻。表面上看,这是一份太宗重塑父子亲情、告诫皇子的家书,实则蕴含其推崇以忠诚正义裁断事物、用孝治笼络民心的治国理念。

第二,仁义诚信,移孝于忠。“忠孝”是孝道文化的核心思想。《百行章》中的多则材料与移孝于忠、君子仁德的主旨相关。例如,《忠行章》:“身沾高位,倍须持志优君。临危不改其心,处死不怀其恨,当阵不顾其躯,聘使不论私计。”《克行章》:“克己修身,事之大用;行恩布德,天下归焉。”即身沾高位,但要克制奢欲、仁义诚信,一心竭尽本分,如此,才能效忠于君。

唐朝伊始,百废待兴。为了实现家和人兴、国昌民安的治国理念,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崇孝措施。一是倡导孝道。唐高祖在《旌表孝友诏》中说:“人禀五常,仁义为重;士有百行,孝敬为先。自古哲王,经邦致治,设教垂范,皆尚于斯。”(《旧唐书》列传卷138)宰相狄仁杰在太行山巡视时,曾远眺家乡,禁不住流下了泪水,有诗颂曰:“朝夕思亲伤志神,登山忘母泪流频。身居相国忧怀孝,不愧奉臣不愧民。”为人臣者要忠,为人子者要孝。可见,孝治天下是初唐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亦是君民共同遵守的治国之道。二是孝廉选官。仪凤三年(678)三月高宗敕:“自今已后,《道德经》《孝经》并为上经,贡举皆须兼通。其余经及《论语》,任依恒式。”(《唐会要》卷75)上元元年(674)十二月武则天下令,王公、百官皆习《老子道德经》,《老子》一准《孝经》《论语》例,在贡举时策试。将《道德经》《孝经》《老子》升至其他九经之上,且成为科举考试“必修”课程及选官用官的德行标尺,足以看出武周时期实施“孝治”的决心和力度。三是旌表孝行。安邑人张志宽以奉养双亲闻名乡里,父母去世,哀毁其表,高祖遣使就吊,表其闾;莆田人林攒侍母与居丧皆孝,太宗诏作二阙与母墓前,表其闾;并州人武弘度孝闻朝廷,诚感天下,高宗诏旌其门以示表彰。由此可知,唐中央政府的崇孝措施践行了《百行章》《孝经》中的孝道观念,对笼络人才、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尊老爱幼,以重人伦。唐朝统治者在提倡孝治天下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尊老爱幼的美德教育。《勤行章》:“在家勤作,修营桑梓。农业以时,勿令失度,竭情用力,以养二亲。”《俭行章》:“俭者恒足,丰者不盈。在公及私,皆须有度。事君养亲,莫过此要。”无论男女,只要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践行孝道、传承家庭美德的行为。

唐人崔山南被列入“二十四孝”。“乳姑不怠”讲述了其母亲唐夫人孝敬老人,用乳汁喂养婆婆长孙夫人的故事。受此影响,崔山南后来做了大臣,也对亲人恭敬孝顺。百善孝为先,但“孝必有方”,要“论心不论迹”。唐夫人将尊老爱幼的伦理教化于饮食之间,是她恪守妇德、“勤行”“恭行”的聪明之举,也是规范家风家教、传承家庭美德、弘扬孝道文化的有益之举。

恪守妇德、以重人伦的伦理教育,在《百行章》中也有记载。《执行章》:“但以君情深重,衔珠以报其恩,舍弊同荣,持环而奉其德。”女子在恪守“妇德”时,还要谨言慎行,做好“妇功”。按《察行章》所语,在侍奉夫君、父母时,不能违背其意志,要会察言观色,“若改颜色,必有不安之事;二亲退食,定有违和之甚”。《新唐书》载“萧女归葬亡亲”的故事,就是女子恪守妇德的明证。抚州长史萧历夫妇俱亡,萧女无钱雇船主,遂于途中(宣州)结庐水滨,与“婢穿圹纳棺成坟”。这件事很快在当地传开,乡亲们都表示同情,经常用粟缣接济。丧期结束后,还有乡人请婚,女则表示:“我弱不能北还,君诚为我致二人柩葬故里,请事君子。”(《新唐书》列传卷250)《列女传》宣扬的是嘉言懿行,在摒弃“愚忠愚孝”的思想后,萧女以及传记中所载的王和子、夏侯氏等,其恪守妇德、以重人伦的行为,对唐朝乃至后世女性道德观的形成、身份地位的重建以及社会价值观的重塑,均有参考作用。

第四,纠偏匡正,以法促孝。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初唐确定了“德本刑用”的立法思想,严格贯彻守法与执法原则,保证了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唐律疏议》是唐初重要的法典,其条款对子女的孝道行为有着严格规定。据统计,涉及“孝制”的条款约58条,具体在“名例律”“职制律”“户婚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等名目中。如卷24“斗讼律”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说的是子女有赡养父母、祖父母的义务。若父母教令能执行而不执行,有能力供养而不供养,刑狱机构可以“不孝”定罪。在财产继承权上,父母有权依法处分家庭财产,子女不得干涉,也不得强行索取父母财物。卷12“户婚”规定:“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百行章》中也有一些篇章充分体现了德本刑用、宽仁慎刑的思想。譬如,“囚情即定,刑戮将加,必须复审,务令冤滥”(《凡行章》)。“至于察狱之罪,疑从断之为难,出没二途,论情不易。”“是以赏疑惟重,罚疑惟轻。”(《疑行章》)唐律严苛,但以执法者慎重行事、不制造冤狱为目标。《百行章》中“纠偏匡正”的相关条例,也是强调执法者在断案时要反复核查案情,以不留冤情为目的。初唐的立法思想一方面体现了“德本刑用”的宽简立法思想,另一方面防范、遏制了一些不孝行为,协调了社会关系,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初唐统治者推行《百行章》、普及《孝经》、旌表孝行、设立孝名科目、以孝选官、采用严厉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孝道,其实施孝治的目的很明确。从政治上看,以民为本,奉儒学为正统,用孝治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是统治者巩固政权的有效途径。从法治上看,奉行忠谏,鼓励宽仁慎刑,刷新吏治,以法促孝,是塑造励精图治、蓬勃奋发国家形象的需要。从思想上看,“天下之本在家”,提倡“四德”,表彰女子重人伦,维系了个人荣誉和家族名声,践行了人心和善的道德观。从意识形态上看,统治者需要以孝治的主流思想维护封建秩序、粉饰太平。总之,《百行章》在倡导主流思想的同时,与初唐价值体系、制度体系、治理体系相得益彰,故而成为唐朝推崇的蒙童教材。

(本文系甘肃省高等学校青年博士基金项目“4—14世纪敦煌首饰与妆饰研究”(2022QB-043)、西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敦煌壁画中首饰资料的整理和研究”(NWNU-SKQN2021-3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敦煌艺术中心)

关键词: 尊老爱幼 德本刑用 西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