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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和产业形态重组了经济社会运行与发展的各个过程,数字平台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在公益慈善领域,数字平台能够迅速匹配慈善项目的捐赠方和需求方,使慈善募捐日益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也越来越依赖于数字平台进行捐赠。
回顾互联网慈善的发展历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以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为核心特征的技术进步构建了平台慈善所需的基础设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商业向善思潮等经济社会因素提供了平台慈善发展的土壤。在政府的因势利导下,许多互联网企业和头部慈善组织纷纷建立数据平台。随着平台组织利用数字化基础设施与其他经济主体相连接并以数字平台为依托广泛参与慈善活动的新型慈善组织形式日益成为主流,我国慈善事业正式进入“平台慈善”时代。平台慈善将网络募捐发展到更高层级,互联网慈善整体朝着良性纵深发展,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开辟了新境界,使得网络募捐日渐集群化、规范化。但作为新生事物,平台慈善也出现了骗捐套捐、违规“哄抢”、商业化色彩浓厚等现象,引发社会各界对加强平台慈善治理的呼吁和期待。
当前围绕平台慈善治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继续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作为公共性的代表,是慈善问责和监管的第一主体。当行业自律和平台内控失灵时,刚性的法律是平台慈善治理的兜底性原则。民政部门尽管曾出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并制定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但由于在监管手段上无法对平台实现技术穿透,依然面临着授权平台监管与加强政府监管的权衡问题。在包容平台发展的思维下,应继续完善慈善平台治理的法律规范。第二种观点认为,平台既然掌握着规则制定、数据资源、算法逻辑等关键资源,理应承担监管的主体责任。平台组织作为网络慈善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需要承担维护慈善活动秩序的治理责任,本质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服务,即平台组织的主体责任具有公共品属性。同时,平台组织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既非单纯的社会责任,也非单纯的经济责任,而是具有一定复合性的治理责任,包含新型经营责任和新型社会责任,即平台的主体责任具有双重责任属性。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业内部积极自律才是最为体面的治理方式。平台方可以组建行业协会或者专业委员会,通过第三方资金的托管、行业准入、完善检查制度、制定自律公约等实现行业自律。比如,英国募捐标准委员会、募捐协会以及公开募捐监管协会负责对慈善募捐进行约束,法国网络募捐行业协会负责平台的准入工作以及对平台运营行为合规性的监督工作。
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这些举措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有效的,但未能提供理想的解决方案。过于强调政府监管容易忽视平台创新潜力,平台权力集中容易滋生寻租,行业自律则难以避免制度缺失和责任规避。平台慈善作为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网络行为和慈善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需要构建以平等、合作、互信为关键要素的平台慈善治理新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平台慈善各相关方既相互独立,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又能相互调适,受特定规则的制约,在社会的一般规则体系下找到各自的定位以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
首先,政府应该扮演元治理角色,提供一种“超慈善”的政策规则与设计,为平台慈善制定一般规则。该规则鼓励每个平台慈善参与主体都发挥作用,互相制约并保持平衡,让平台慈善的内生力量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减少政府监管所带来的失效问题,当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是从政策层面将网络募捐服务平台与慈善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合理分类,并在此基础上科学界定平台责任。比如,平台甲不收取在网站上发布慈善项目的管理费,项目内容由慈善组织而不是平台提供,捐赠按钮只是引导用户进入慈善组织网站的界面。平台乙提供捐赠购物车,费用收取是基于捐赠金额数量,网页内容是由网站自己制作,咨询顾问会为用户提供有关该组织以往的记录以及建议。结合募捐的定义以及两家平台运作模式可以看出,平台甲很有可能是不需要政府认证的平台,平台乙则需要进行认证。当前阶段平台慈善采取的是“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组织”的间接监管模式,应该说这一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明确,平台并不是慈善活动的管理者,政府应对违反慈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罚,而平台主要负责对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展开问责。
其次,平台应扮演技术治理的角色,提供一种高效的中介与技术服务,为平台慈善制定具体规则。平台慈善的公共品属性决定其核心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在这一前提下,平台方不能把管理责任转化为对支配地位的滥用,而是应把治理任务分配给多个主体,通过权力分散和交叠管理的方式建立自发秩序。具体而言,平台方应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推动利益相关方实质性参与具体规则的制定过程。平台方可以先组建委员会草拟出具体活动规则,再面向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讨论推动规则不断完善。数字化是一个共赢的过程,平台慈善不应试图形成壁垒替代慈善组织自身数字化的进程,而是要围绕数据共享、人才培养、技术开发、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对慈善组织进行赋能。
最后,平台用户应扮演合作治理的角色,在合作共赢的同时更多参与公共事务,为平台制定聚合规则。平台用户是平台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在平台上发起筹款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受助人和捐赠人,还包括新闻媒体和第三方监督机构等。平台用户在新治理格局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在寻求规则的同时遵循规则。在面对不合理规则时,通过建立有序关系意义上的自组织施加影响,采取谈判、协商等方式以达成新的一致行动策略;在参与方所建立的复合体的共识规则下,积极开展合作,共同致力于平台慈善生态系统的建设。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山东工商学院公益慈善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