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垣曲北白鹅墓地M3出土的夺簋,其铭文记载了周王册命夺负责成周讼事和殷八师的讼罚,内涵丰富(《垣曲北白鹅墓地M3出土的两件有铭铜器》,《文物世界》2021年第1期)。夺簋年代大致为西周中期偏晚到中晚期之际。相比于其他诉讼类铭文,夺簋铭文中首次将“讼事”作为单独职事来册命。可见,西周中晚期,周王室已经设立了专职处理讼事的官员,以调解诉讼纠纷、缓解矛盾,诉讼管理成为西周王朝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夺簋铭文具有重要意义

夺簋盖微隆,折沿,鼓腹,腹部饰瓦楞纹,盖缘和口沿饰带状窃曲纹,圈足附三小支足,具有西周中晚期铜簋的特征。西周中期晚段的铜簋一般盖较平,捉手较低,如陕西张家坡窖藏出土的伯喜簋;至西周晚期,簋盖隆起更甚,捉手更高,如周原董家村窖藏出的此簋。夺簋盖略低平,捉手低,形制更近伯喜簋。


(资料图)

此外,夺簋和戚簋(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续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50器)两篇册命铭文多有相似之处。两器所涉内史分别为,应为同人,册命地点均为成周大室,时间均在正月初吉,只是未知是否为同年。戚簋年代为西周中期晚段,结合形制判断,夺簋年代应在西周中期偏晚到中晚期之际。

西周中期以后,册命、赏赐及很多重器的制作都在“正月初吉”,如旂伯簋、五祀卫鼎、虘钟、晋侯对盨。周王在“正月初吉”册命的内容涉及占卜、作邑、讯讼、六师和八师的管理等方面。周王册命夺的时间也是“正月初吉”,选择这一时间册命既是对国家治理的总体安排,也具有一定的褒奖和象征的意义。

册命夺的内容是“司成周讼事眔殷八师事”,司是主持、管理之意。讼,《说文·言部》:“争也。”张舜徽释,“讼有争义有责义……讼乃属争讼之专字矣”(《说文解字约注》,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金文中与讼事相关的词语还有“讯”“讯讼”“讯讼罚”“罚讼”。《说文·言部》:“讯,问也。”“司讼事”即讯问争讼、处理狱讼。因此,夺簋的册命是周王命令夺管理成周与殷八师的狱讼之事,是西周王朝在成周地区的一次重要的法治实践活动。

金文中已有“征事”(麦方鼎)、“卜事”(卲簋丙)、“佃事”(南宫柳鼎)等,但“讼事”为首见。夺簋铭文内容简短,夺受赐“赤巿、鑾旂”的命服品阶虽不高,但所授职事却非常重要,关系到西周中后期周王朝对成周王畿的治理方式,即讼事管理的专职化问题。

讼事可分为三类

金文中已有对各种争讼的审讯、立约、起誓的记载,如陕西岐山董家村窖藏出土的匜,铭文记载伯扬父对牧牛的“判词”,伯扬父的官职相当于司寇。夺簋中夺的职责是记录和见证成周讼事的处理结果,根据西周金文中讼事相关内容,其所管理的讼事可能涉及三类。

第一类,讯“有粦”。“有粦”为触犯刑律、有贪吝罪行或阻难礼法政策施行的人(李零:《读杨家村出土的虞逑诸器》,《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3期),是讼事讯问的主要对象。金文中亦有“庶右隣”“小大有隣”“庶人有粦”等多种不同表达方式。如牧簋铭“雩乃讯庶右隣,毋敢不明不中不型”(《集成》4343)。簋铭“讯小大有隣,取五锊”(《集成》4266)。卌三年逨鼎则记载,“乃讯庶人有粦,毋敢不中不型”(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2503—2512,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以下简称《铭图》)。

第二类,军事刑罚。金文中关于军事刑罚的记载最早见于大盂鼎。康王命盂“廼绍夹死司戎,敏罚讼”(《集成》2837)。即王命盂管理有关兵戎的事务,审慎处置惩罚和争讼。此外,师旂鼎铭文载,“懋父令曰:宜播,厥不从厥佑征。今毋播,其有纳于师旂”(《集成》2809),即师旂将不服从出征命令的人状告到伯懋父处,原本依法应该处以流放之刑,但伯懋父命令不要放逐了,改交罚金并使其重新归于师旂的督率之下。这是一起对师旂众仆违抗军事命令的处罚,伯懋父任讼官,当时至少有罚金和流放两种处罚手段。

第三类,与经济相关的诉讼。随着西周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关于土田、隶仆等纷争逐渐多起来,恭懿时期出现贵族之间以物品交换耕地或林地的现象(曹玮:《卫盉铭文与西周土地制度的变化》,《周原遗址与西周铜器研究》,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这些交易难免出现纠纷。山西绛县倗国墓地出土的肃卣(M2∶75),事关庶人的人身自由之争。董珊解释器铭(《山西绛县横水M2出土肃卣铭文初探》,《文物》2014年第1期)为伯氏自庶人中选六家作为肃的家仆,六家对此不满,后由周王出面,指派若干重臣解决这一争端,并最终将仆“付肃于成周”。铭文反映出西周中期邑人有向上谏诤,并使周王裁决纠正“害义”的权利。

五年琱生簋、琱生尊与六年琱生簋的铭文内容前后衔接,记录召伯虎和琱生之间土地纠纷及其调解过程。根据周原考古资料,学界一般认为这是位于周原的周、召两处相邻采地间的土地纠纷。然而,陈梦家、林沄、李学勤、王辉、朱凤瀚等学者认为,召伯虎和琱生是同一家族大宗和小宗的关系。两件琱生簋皆是传世器,据五年琱生簋最早的著录信息:“见洛阳市中,后归山西马氏”,两簋很有可能出自洛阳。除了周原的召地,召伯虎在成周也有采邑,洛阳C5M906号墓出土了召伯虎为死去父亲作的铜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文献中的召穆公即召伯虎,西周晚期召伯虎家族在成周活动较多。因此,琱生三器铭文记载的土地很大概率位于成周,这应是一起发生于成周的土地纠纷。

由金文中的讯讼相关记载可见西周时期的讼事内容主要有三种:一是审讯管辖民众内的有罪之人;二是对违反军事命令人员施以处罚;三是处理民众之间利益纷争之事。和宗周地区一样,西周中期以后成周的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多见土田、仆役等利益之争,此类诉讼在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都有发生。

讼罚管理专职化

西周偏早时期,讼事一般由司马、司空、司徒或行政长官兼任,司法权仅为主职司外的附加职责,一般用在所司职事之末、所得俸禄之前,是给予被册命者附加的特殊权力。如簋铭文曰“更乃祖服作冢司马,汝乃谏讯有粦,取十锊”(《铭图》5362);簋铭文曰“令邑于郑,讯讼,取五锊”(《铭图》5258)。扬簋铭文最典型,曰“扬,作司工,官司量田佃、眔司位、眔司刍、眔司寇、眔司工事,锡汝赤韨、鑾旗,讯讼,取五锊”(《集成》4294)。王册命扬为司工,具体负责事项很多,而讯讼权被置于所有职司甚至所赐命服之后,显示讯讼为扬若干职司中的一项,并非西周中期国家治理的重点。

牧簋铭文载“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今余唯或■改,令女辟百寮”(《集成》4343),是一篇改封牧职司的铭文,先王时期牧所任司士与诉讼无关,如今绳治违法的群臣百僚,李学勤分析说,“当时朝中有事,出现不合法律的囚禁,对民众也多有暴虐的情形;审讯嫌犯时不公正,一味置之死地”(《四十三年佐鼎与牧簋》,《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牧簋年代为西周中期偏晚,相传出自扶风,表明以恭懿为界,西部王畿内的司法权不再由其他官员兼任。夺簋与牧簋年代相当,铭文中“讼事”是册命夺唯一的职事,讼事不再作为主要职司以外的附加权力,而是设置专职处理讼事的官员。牧得到的赏赐有“秬鬯一卣、金车、贲较、画■、朱鞹、■靳、虎幂、纁里、旗、駼马四匹,取■□锊”,夺的册命赏赐相对较少,这应与夺仅任有司,不负责具体的审判有关。夺簋和牧簋铭文表明,在解决矛盾、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周王朝对东西部王畿的官员任命和管理措施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讼事”在夺簋铭中首次单独出现,表明西周时期在懿王以后,成周土田争讼、主仆相争等利益冲突增多,诉讼在处理相关问题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同时,管理“讼事”的官员由兼职转变为专职,说明法治已经成为西周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中国古代青铜器发生学研究”(19XKG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关键词: 国家治理 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