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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考试《高级审计实务》复习资料: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部分:金融第五节 其他金融机构
【重点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与改革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内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财务公司的主体应具备以下10项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2)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3)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4)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6)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7)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8)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财务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有11项,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等。另外,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申请的业务有5项,包括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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