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绑定核心人才,充分激发员工活力,有“金手铐”之称的股权激励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选择。数据显示,按照预案公告日统计,截至5月31日,今年以来有273家A股上市公司推出307份股权激励计划。其中,196份股权激励计划已在实施。
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发现,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正在朝激励对象覆盖面更广、业绩考核百花齐放、多期常态化推行的方向发展。为了避免股权激励沦为利益输送的工具,监管部门也在加强对相关方案的关注和问询力度,引导上市公司合规、有效地披露及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持续升温
(资料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步入“常态化”阶段。越来越多上市公司选择定期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即在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推出后,继续推出二期甚至多期的计划,推动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将股权激励落实成为“常态化”的人才管理手段。
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23)》,2022年,A股上市公司共计披露762个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多期股权激励计划达400个,股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工具。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常态化特点仍然显著,振江股份、弘远绿能(原上机数控)、温氏股份、招商轮船等公司均推出二期甚至多期计划。
温氏股份今年推出的是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据公告,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510.9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7560.79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4076人。温氏股份本期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今年以来抛出激励计划的公司中位居首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热情持续,不仅体现在多家公司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还体现在越来越多公司加入队列。例如,在5月30日晚披露相关草案的华宝新能和汇成股份,均是上市后首度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从行业分布看,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大部分来自制造业。具体到细分行业角度,电子行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数量最多,共有48份;机械设备、计算机次之,各有41份。荣正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合伙人郑培敏表示,制造业成为推动股权激励业务最有力的行业,一方面是因为该行业上市公司体量最大;另一方面是因为该行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对核心人才的需求日益攀升。
考核目标日趋多样
考核目标的设定,是推动股权激励计划实现互利共赢的核心环节。记者梳理发现,上市公司特别是科创板公司“量体裁衣”,引入产品销售额、专利数量、产线建设等指标作为考核目标,以期实现更科学、更有效的激励。
圣湘生物将化学发光领域重点产线设立情况列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其中包括:2023年设立化学发光领域的技术平台,并通过合作或自主研发设立2条具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化学发光领域重点产线;2023年至2024年建设完善化学发光领域的技术平台,通过合作或自主研发设立3条具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化学发光领域重点产线,在化学发光领域新增产品不低于40项。
奥精医疗则将产品申报国家药监局注册数量放进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根据公司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公司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10%,或2023年1项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申报国家药监局注册。
同样将研发历程中的关键节点设置为考核目标的还有乐鑫科技。该公司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提到,在2023年至2024年每个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营业收入、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进行一次考核。2023年的研发项目产业化目标值为AI语音类方案研发产业化,相关产品实现累计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研发里程碑考核模式的应用,反映出科创板企业除关注企业盈利能力外,对于企业上市后技术持续发展迭代更加重视。”郑培敏说。
监管部门严查股权激励“小算盘”
股权激励计划不仅要看数量,还要重质量。上市公司频推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时,交易所也在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监控。
据记者梳理,过去一个多月以来,多家公司因激励计划收到交易所的问询函件。交易所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激励对象选择的匹配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制定依据等。
以一家有机硅产业链企业为例,该公司在5月披露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设置了A、B两级业绩考核目标。若公司未满足B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然而,该公司B目标设定的2023年净利润要求,与2022年相比不升反降。
这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否发挥激励作用?是否涉嫌利益输送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交易所在关注函中连发三问,并要求上述公司结合近3年历史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行业发展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说明净利润考核指标设置的依据、具体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一家工控行业上市公司则因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较低,引起交易所关注。据悉,该公司拟设定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75%: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对此,交易所要求公司说明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是否存在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运森认为,面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公司制定的行权业绩条件,并要对标行业领先企业及同行竞争对手。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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