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同时按照“租户可承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
根据实施意见,自治区将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按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将银川市、固原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地区),其他市、县(区)结合发展规划、现有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需求,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公租房保障了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而保障性租赁住房则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区)政府确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多代共同居住的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自治区将坚持需求导向,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市、县(区)应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需情况,从实际出发,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通过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各市、县(区)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的意见诉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民用水、电、气、暖价格。
此外,各市、县(区)还应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全过程监督;对现有各类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到“十四五”期末,自治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