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与签定的区别在于法律上的效力不同。签订是经双方协商成立的;签定也有协商成立的意思,所以签订和签定一样都是签署后产生法律效力,而且程序和效力都是一样的,但是从法律用语的严谨度上区别,签订合同比签定合同更合适。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所以,两者的选用似乎就是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写成签定。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而让妄生歧义。因此,是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合同订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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