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钟后还剩100单”“注意手速”……如果带货主播虚构交易量是否涉嫌违法?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直播带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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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马某某在某平台开设账号运营直播间,A公司为某酒类专营店运营者。夏女士通过点击马某某直播间中的链接购买了6瓶A公司销售的白酒,由A公司向夏女士发货并开具发票。
收货后,夏女士认为,商品实际发货地与商品详情页标准的发货地不符,发货方A公司构成欺诈。她认为,马某某在直播间声称“上1000单就完事了”“还有最后400单”“还有最后100单”属于虚构事实,夸大销量。另外,马某某声称涉案白酒市场价为六七百元一瓶,与实际市场价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于是,夏女士将马某某与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订单,二被告退还价款、承担商品退回运费并进行三倍赔偿。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院认为,实际发货地与标注发货地不同不构成欺诈,电商产品可能从第一发货地分散到各地区进行仓储,商品详情页的发货地栏目仅具有提示功能,本案中涉案商品从距离收货地更近的仓库发货,符合交易惯例,A公司对此也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
不过,法院认为,虚构商品市场价格以及交易量构成欺诈。夏女士通过搜索平台同款白酒价格,主张涉案白酒的市场价在100元左右,马某某未能证明涉案白酒市场价确为直播间所称的“六七百元一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马某某就涉案白酒的市场价存在虚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表示,马某某在直播中声称上架了1000单涉案白酒,约2分钟后称还剩100单,提醒观众“注意手速”。夏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商品链接标注销售额为“已售37”,马某某和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晚直播间涉案白酒的即时销量达到900单,可以认定马某某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构成欺诈。
同时,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销售商,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推销涉案白酒,应对主播直播时对商品的描述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规范主播直播时的言论,对于主播所作出的宣传表述应当知晓,并应就主播进行商品宣传所产生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的相对方,理应对涉案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与A公司退货退款、承担退货运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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