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方、陈馨在《收藏》2006年第1期发表了《新见商周青铜器瑰宝》一文,公布了2005年在上海举办的“海外回流青铜器观摩研讨会”上展出的16件青铜器,其中7件有铭文。随文刊载了器形照片与铭文拓本,同时也隶写了铭文。吴镇烽《器铭文考释》(《考古与文物》2006年第6期)、吴振武《试释西周簋铭文中的“馨”字》(《文物》2006年第11期)对其中的器铭文作了进一步考释。李学勤指出,伯诸器铭文简直可以视为礼书。

为何以天子之礼祭祀

为了便于讨论该铭文涉及的礼制,引录可视为礼书的伯簋盖铭文于下:

肇作朕文考甲公宝彝,其日夙夕用厥馨香敦祀于厥百神,无不鼎肆蓬馨香,则登于上下,用匄百福万年,欲兹百姓无不郁临烟鲁,孙孙子其万年永宝用兹彝,其世毋忘。

此为综合诸家研究结果,用通行的文字写定的释文。器铭云:“伯作甲公宝尊彝,孙孙子子其万年用。”器主人在盖铭中自称,在器铭中自称伯,为了与所作另一簋相区别,诸家皆将此器称为伯簋。伯制作祭祀其父的礼器,是为了向神明报告受命得赐的荣幸,其他器铭可为旁证。

盘、盉铭记载了周王因“皇尹周师右,告于王”,在师爯父宫册命伯,于是为文祖戊公作器;簋铭记载了周王因“皇尹周师右,告于王”,又在康大室册命伯,于是为文考甲公作器。前述伯簋铭言“作朕文考甲公宝彝”,可证其簋亦是因受命得赐而为祭祀其父所作礼器。伯既称周师是其皇尹,可知伯是其属下。周师是引介伯于周王的人物,受爵例不过大夫,则伯之爵当是士,因前后两次受命,又可断伯是再命之士。《礼记·祭法》云“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伯身为再命中士得以立一庙而器铭或言为祖作器,或言为父作器,表明是祖祢共庙,又可据以推断其身份是继祖的小宗宗主,其祖则是从大宗之统中别出的庶子。

朱凤瀚在《卫簋与伯诸器》(《南开学报》2008年第6期)一文中,公布了私人收藏的两件卫簋,分别题为卫簋甲、卫簋乙,可与伯诸器相提并论。李学勤曾目验过卫簋,在《关于伯器的补记》中隶写了释文,引之如下:

唯八月既生霸庚寅,王格于康大室。卫曰:朕皇尹仲侃父右,告卫于王,王锡卫佩、巿朱亢、金车金柅。曰:“用事。”卫拜稽首,对扬王休。卫用肇作朕文考甲公宝彝,其日夙夕用厥馨香典祀于厥百神,无不则肆蓬馨香,则登于上下,用匄百福万年,欲兹百姓无不烟鲁,孙孙子子其万年永宝用兹王休,日引勿替,世毋忘。

该文同时还指出,以此铭与伯簋铭相校,彼铭中的“鼎”字当是“则”字的省脱,应从朱凤瀚之说训为“常”。经过诸家的研究,形成了许多共识:上述诸器皆制作于西周中期,伯与卫祭祀的对象同是甲公,则卫当是伯之弟;铭文所言馨香是以燔燎之法祭祀宗庙的情形,反映了周人尚臭的观念。然而合观二器铭文,以周礼的观点审视器与铭,仍有可以继续讨论的问题。

以燔燎之馨香祭祀天神、地示、人鬼,是周初以来天子所行之礼。西周甲骨H11:30号辞云:“王于□,其尞于淲。”依陈全方等《西周甲文注》(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的解释,此辞大意是说,“周王往□地,将在淲燔燎祭天”。西周铜器铭文亦见周王燎祭的记载,如保员簋铭文云:“唯王既燎,厥伐东夷”,墉伯捱铭文云:“唯王伐逨鱼,征伐淖黑,至,燎于宗周”。凡此皆可证燎祭是天子所行之礼。

至于燔燎为祭的方法,文献亦有记载。《诗经·生民》云:“诞我祀如何?……取萧祭脂”,依郑笺的解释,此述后稷祭天时,取来萧草与祭牲之脂同烧,以馨香之气感神。《礼记·郊特牲》云:“萧合黍稷,臭阳达于墙屋。故既奠,然后焫萧合膻芗”,郑注谓此所述是天子、诸侯之礼。根据沈文倬《宗周岁时祭考实》(《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的解释,萧草合黍稷同烧时,名曰馨香,飘浮于室内;至于俎簋置于席前时,取萧草合祭牲之脂同烧,名曰膻芗,飘浮于户外。《诗经·楚茨》描述馨香飘浮于室内外的情形云:“苾芬孝祀,神嗜饮食”,《信南山》亦云:“是烝是享,苾苾芬芬,祀事孔明,先祖是皇”,皆与伯簋、卫簋铭文所言“无不则肆蓬馨香,则登于上下”的情形相合,可证铭文所记是燔燎萧草与黍稷、脂膏以祭的情形,属于天子之礼。

《仪礼·特牲馈食礼》记载了列士祭祀宗庙的礼典,不见燔燎裹于萧草的黍稷、脂膏以馨香飨神的仪节。据此而言,列士祭祀宗庙不用燔燎之法而以馈食之法行礼。伯与卫身为仕于周王朝的列士,祭祀宗庙不用列士的馈食之法而用天子的燔燎之法,与周礼的规定不合。依宗法制度的规定,君统中别出的公子、大宗之统中别出的庶子、小宗之统中不继祢的庶子,皆没有祭祀宗庙的权限,更不能自立祖考之庙,宗子祭祀宗庙时,公子、庶子仅有前去助祭的义务,因为宗法的本质是以弟宗兄。《礼记·丧服小记》云“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据汉唐以来的注疏,此记在于说明宗统之所在以及敬宗之义,假如兄弟二人,一嫡一庶而皆是中下之士,嫡子得以立一庙祭祢或祖祢共祭,庶子身为中下之士也不得立庙,嫡子主祭,庶子助祭,以明宗有所在。清代学者程瑶田在《宗法小记》中指出:“宗之道,兄道也,大夫士之家以兄统弟而以弟事兄之道也。”卫身为伯之弟,明是庶子,竟也制作礼器祭祀其父,不以宗道事兄,与周礼的宗法制度不合。凡庶子不以宗道事兄而自主礼事以祭祀其父,以周礼而言,皆属于淫祀。《礼记·曲礼下》对此说明:“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

综上所述,伯用天子之礼祭祀,其弟卫亦作器祭父,是僭上的违礼行为、非其所祭而祭之的淫祀,还是别有原因,诸家的研究皆未论及。朱凤瀚在其文中因伯、卫在铭文中称其祖是戊公,称其父是甲公,祖考皆以日名为称,推测伯与卫是殷商遗民,则是颇有启发意义的判断。

反映殷人所守之礼

西周王朝建立之初,就有殷商遗民主动前往宗周,臣服于天子而仕于王朝,微氏家族的有铭铜器可以为证。1976年,陕西扶风庄白一号青铜器窖藏出土铜器103件,74件有铭文,绝大多数属于微氏家族中折、丰、墙、四代所作铜器。据尹盛平主编《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微氏家族本是殷人微子启的后裔,其高祖原居微国,其烈祖是微国史官,周武王克商后,入周见武王,因而仕于周王朝,担任史官。周公平定三监叛乱之后,又将居住于殷商旧地的居民迁往各地,据刘起釪《周初八〈诰〉中所见周人控制殷人的各种措施》(《殷都学刊》1988年第4期),今陕西境内就被迁来了大量殷商遗民。因此,西周王朝自建立之初,就有大量主动或被动从殷商旧地迁徙到宗周之地的殷商遗民。据以推断伯与卫皆是殷人后裔,有真实的历史事实可以为据。

《礼记·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既言殷人尊神,则殷人以神称其祭祀的人鬼,固在情理之中。微氏家族的后裔微为祭祀祖考作簋而在铭文中言“敦祀大神”,为祭祀高祖、亚祖、文考作钟而在铭文中言“用追孝、敦祀、卲各乐大神”,皆以大神指称祖考,即是显例之一。实际上,以“大神”指称列祖先考,如同卜辞中以“大示”指称集合的庙主,反映了殷人以一语概括诸多神明的观念。伯与卫在铭中以百神指称受祭的人鬼,百神犹如大神,皆是神其人鬼的称呼,亦体现了殷人的观念。微是殷商后裔而称其祖考为大神,可据以推断伯与卫称其祖考为百神当也是殷商后裔。通检《殷周金文集成》与《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以大神指称祖考,仅见于微所作之器,以百神指称受祭的对象,除见于钟铭文外,仅见于西周早期的宁簋盖铭文。钟又称宗周钟,是周厉王所作之器,因其是天子,固可以百神称天神、地示、人鬼,暂置不论。宁簋主人言“作乙考尊簋”,用日名称其父而以百神代之,本是殷人的习惯,则宁或亦是殷商遗民。因此,由百神、大神之称极少见于铭文,可证器主人若在铭文中以百神、大神代其祖考,必是少数仕于西周王朝的殷商遗民。

既然可以推断伯与卫是仕于西周王朝的殷人后裔,就不能从周礼的角度看待伯与卫制作有铭礼器祭祀祖考的行为。实际上,伯簋与卫簋铭文反映的礼制并不是僭礼、淫祀,而是仕于周王朝的殷人所守之礼。

殷商民族运用燔燎之法

以燔燎之法祭祀祖考,并不是周人的创新,而是殷商民族早已在祀典中运用的祭祀方法之一。甲骨卜辞屡见殷人以燔燎之法行礼的记载:

来辛亥,燎于王亥二十牛。(《合集》1403)

癸卯,贞其侑于高祖,燎六牛。(《合集》32302)

丁巳卜,侑燎于父丁百犬、百豕、卯百牛。(《合集》32674)

甲午,贞大御自上甲六大示,燎六小,卯九牛。(《屯南》1138)

丁亥卜,求黄尹,燎二豕二羊,卯六牛。(《怀特》0899)

赵诚在《甲骨文简明词典——卜辞分类读本》(中华书局1988年版)中指出,燎在卜辞中用作动词为焚烧祭牲之义。从上引卜辞来看,商王祭祀先公、先王、旧臣时皆是以燔燎牲牢的方法行礼,而所行之礼或是特祭,或是合祭。合祭上甲六大示,则有主示与配示之分。所谓六示,指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六位直系先王的神主。祭日在甲日,主示是上甲,其他五示则是配示。(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在殷人的祀典中,献牲于神,焚烧为祭,则卜辞所言燔燎就是御祭、侑祭、求祭等各种祀典上的用牲之法。燔燎既是用牲之法,则商王以下各个阶层的各种祭祀典礼皆可用之,不同之处仅在于燔燎的牲牢视祭祀对象的亲疏贵贱而有多寡之分。需要说明的是,殷礼祭祀先公、先王、旧臣,周礼祭祀己之祖考,虽皆可用燔燎之法行礼,但仍有显著的区别。殷礼的燔燎是以焚烧牲牢感动神明,周礼的燔燎则是以萧草合黍稷、脂膏同烧的馨香、膻芗歆飨神明。

伯与卫是殷商后裔,用燔燎之法行礼,属于守其传统而非僭上。然而从伯簋、卫簋铭文对礼典的记载来看,不是直接焚烧牲牢而是燔燎裹于萧草的黍稷、脂膏,所以才有“用厥馨香典祀于厥百神”的情形。伯与卫之所以混用殷礼与周礼,当是殷商后裔仕于西周王朝,既守其传统,又染于周礼,不得已而采取的权宜之变礼。

殷人的继统法是兄终弟及,商末才强调立嫡。长期实行兄终弟及,衍生的宗法是庶子继祢而不宗兄,导致了嫡庶观念淡漠。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王国维全集》第8卷,浙江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中指出:“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此不独王朝之制,诸侯以下亦然。”据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75年第11期)、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殷人并非完全没有嫡庶之别。

总而言之,自契以来,殷人实行的继统法是兄终弟及,无弟可传时方传位于子。兄终弟及既是殷人践行的礼制,则其宗法制度当是君统中别出的公子、大宗之统中别出的庶子、小宗之统中不继祢的庶子,皆不宗兄而继祢。正因为殷礼的宗法是继祢而不宗兄,所以伯之弟卫作为庶子,不因自卑而远别于尊统,亦为其父制作礼器而用于祭祀。实际上,卫制作礼器祭祀其父,正反映了殷礼的特点而非周礼所谓的淫祀。

伯与其弟仕于西周中期的王朝,正当礼乐文明的极盛之时,不能不受周礼的影响与约束,作器铸铭记册命之礼而言对扬王休,又立宗庙以为祖、为父所作之器祭祀祖考。凡此皆可见贵贵、尊尊、亲亲之义,体现了周礼的精神实质。然而祭祀祖考时不用周礼的馈食之法而用殷礼的燔燎之法,坚守殷礼固有的传统,不仅庶子公然作器置于庙中用于祭祀己父以见继祢而不宗兄,而且嫡庶作器还公然将殷礼的威仪铸于铭文以为行礼的准则,祭祀时与前来助祭的宾客、兄弟以燔燎之馨香共同歆飨百神,又体现了殷遗所守之礼的特点。因此,伯簋与卫簋铭文透露了西周时代的礼乐文明默许殷商后裔以其所守之礼祭祀宗庙,既不以周礼责人,亦不夺人之正礼的宽容精神。

(作者系浙江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山东大学兼职特聘教授)

关键词: 殷商遗民 兄终弟及 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