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英国,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财富形式和活动场域。农民占总人口的80%—90%,他们持有的土地比重以及土地产出对农业总产出的贡献都不低于2/3,考察农民土地生产率对加深理解英国经济发展水平、民众收入和消费标准等有很高参考价值,对推进西方现代化起源的相关争论也可以提供若干线索。

庄园账簿与什一税包含


【资料图】

农民土地生产率新证据

20世纪30年代,亨利·贝内特在论及庄园时代英国农民的土地生产率时不无遗憾地说,我们没有方法确知这一点,因为任何有关农民的账簿都未保存下来,事实上很可能根本没有这种账簿。通过分析领主自营地的产量做出估计,虽然只是近似值,“但这是我们唯一可资探讨的方法”。同时,他还认为,农民的土地产量不可能如领主自营地那样高,如果我们认为领主自营地的亩产量是8—9蒲式耳(体积单位,相当于20公斤左右),农民份地的亩产量估算为8蒲式耳,那可能过高估计了农民的实际收益。

贝内特提出了关于中世纪英国农民土地生产率的两个基本判断:第一,难以确知,因为没有可用资料,只能根据领主自营地的产出估算出近似值;第二,由于持有地数量和质量、肥料供应、牲畜保有等因素的限制,其产出率比领主自营地的产出率要低。这两个判断在很长时间得到学界普遍认同。扬·蒂托在考察温彻斯特主教地产的粮食产量时说,“不幸的是,我们不可能而且永远无法计算农民份地的产量,仅仅是因为没有存世文献让我们这样做”。他估计,农民土地的产出率要低于领主庄园自营地,每英亩8蒲式耳可能是常见数字。这个估计结果得到经济史学家波斯坦的积极回应。实际上,直到今天,上述判断仍不乏支持者,如斯蒂芬·布劳德伯里、布鲁斯·坎贝尔等都认为,领主掌握着大量高质量土地,并进行规模生产,能够抵御危机并产出更多效益,这相对于耕种模式大致相似的农民有着天然优势。

然而,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传统史料中的隐藏信息得到发掘,上述判断受到挑战。庄园账簿本是关于领主自营地收支的档案,但在佃农逃跑、没有继承人的佃农去世时,有的领主没有立即将租佃地转手,而是暂时收为己用,当年账簿就会记载该地块的播种和产出情况;庄园法庭档案包含了一些农民之间的债务诉讼,其中涉及少量关于当事人土地产出方面的信息。除此之外,有些赋税收缴记录也提供了关于农民土地产出的重要线索。例如,什一税直接来自堂区信徒,是关于农民土地产出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受到研究者重视,甚至被史学家本·多兹称为“(农民)生产水平的最佳指标”。根据上述资料,研究者对农民土地生产率进行了重新评价,并做出不同于传统观点的新论断。

农民持有地生产率更高

在对中世纪英国农民的福利进行考察时,马克·贝利推测,农民土地生产率很可能高于领主自营地,因为自营地上使用的农奴劳动效率较低,而农民集中投入家庭劳动力,又专注于提升土地产量。贝利的推测并非无据可循。土地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面临生存压力的农民确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他们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减少休耕地比例,14世纪初萨福克郡甚至有人将土地休耕率降低到20%左右。第二,优化作物比例,多种植固氮的豆类作物、收获率和价值相对较高的大麦以及混合谷物,如玛斯林(小麦和黑麦的等量混合)和德雷奇(大麦和燕麦的等量混合)。第三,增加劳动投入。据坎贝尔计算,东诺福克的农民在土地上投入的劳动力是领主自营地劳动力投入的6倍之多。在效率方面,家庭劳动高于强制性的惯例劳役,在工资水平不高的时期,肯定也会高于雇佣劳动力。

高投入带来高回报。对此,大卫·斯通曾明确指出,农民土地生产率较高是普遍现象,而且小土地所有者做得更好,持有地面积为15英亩者,其土地单位产量要高于自营地10%,持有地面积低于15英亩者,对自营地的优势则要提升到25%。该论断不乏证据支持。例如,在伊利主教的维斯贝克庄园,1349年的账簿包含以下信息:图丽埃特和亨尼思共同持有8英亩土地,其产出率为6蒲式耳/英亩;斯蒂芬·达格拉德持有10英亩土地,其产出率为10.2蒲式耳/英亩。相比之下,领主自营地的产出率仅为3.2蒲式耳/英亩。如果当年瘟疫爆发属于特殊情况,那么邓汉姆庄园的杰弗里·斯库特的案例更易说明问题。1347年杰弗里去世后,他的6英亩小麦由领主收获,产出率为11蒲式耳/英亩,而当年领主自营地的产出率是8蒲式耳/英亩,只有前者的70%左右。更何况,杰弗里还是拥有约22英亩土地的相对富裕的农民。那些小土地持有者更集中利用土地,所获产出无疑也会更高。

黑死病大流行结束之后,虽然农民改变了耕作模式,但他们的土地生产率可能仍然高于领主自营地。例如,1382年,剑桥郡齐彭纳姆的一个寡妇把大麦产量提升到23.5蒲式耳/英亩,而1365—1395年,萨福克郡布兰登庄园自营地的平均大麦产量只有13.5蒲式耳/英亩。

来自什一税的证据也指向相同的结论。1364年,在克罗兰修院位于剑桥郡的奥金顿庄园,什一税总额为963蒲式耳,这意味着农民总收成为9630蒲式耳。当时农民持有地总量为696—1044英亩,那么可计算出农民土地生产率为9—14蒲式耳/英亩。同年,该庄园上的领主自营地产出率为8蒲式耳/英亩。也就是说,农民土地生产率比领主自营地高出12.5%—75%。但如果将休耕因素(农民休耕比例较低)考虑在内,该年农民播种土地的产出率为17蒲式耳/英亩,自营地的数据为15蒲式耳/英亩,前者仍领先10%以上。从整个庄园来看,在14世纪末,农民土地生产率平均为10.4蒲式耳/英亩,领主自营地为8.6蒲式耳/英亩,前者领先21%;仅计算播种面积,前者可以达到15.4蒲式耳/英亩,后者为12.3蒲式耳/英亩,领先优势扩大到25%。如果将两类土地的产出折算为现金和能量的话,二者之间的差距大致也是如此。

农民土地生产率再认识

新研究似乎表明,中世纪英国农民的土地生产率水平要高于领主自营地。如果事实如此,它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以下两个现象:第一,“长13世纪”(约1180—1320年)人口为何不断增加?当时大量农民持有地远远低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标准所需最低土地量(10—13.5英亩),在其他收入来源(如工资)对家庭预算贡献不大的情况下,提高的土地生产率保障了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基本生计。第二,“长15世纪”(约1375—1520年)民众生活标准为何提高?面对市场需求,在领主逐渐退出农业生产领域的情况下,农民更多地承担了商品供应者的责任。高土地产出率不仅使农民满足了高水平的家庭生活需求,还让他们有了更多的剩余拿到市场上销售。

不过,鉴于中世纪英国农民经济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前述颠覆性新结论是否可以成立还需评估。首先,从空间上来看,新研究样本主要是人口较为稠密、土地碎化严重的东盎格利亚(萨福克、剑桥等郡),在该地区之外,他们的结论是否完全适用?其次,从时间上来看,瘟疫大流行之后,幸存者有机会获得并积累起更多的土地,农民与领主的生产模式有趋同倾向,面对劳动力成本提高和物价下跌,农民是否还有强烈动机和能力提高土地生产率?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到,挑战者的证据也绝非无瑕。例如,在达勒姆,什一税谷物在完税之前便已出售,导致该税以货币价值被记录在册,计算土地生产率需要将其折算为谷物数量,这就使得结果的精确性略打折扣。相比之下,剑桥郡的什一税形式是谷物和豆类,精确性更高,但其缺点是提供了什一税的总量,缺乏每种作物的播种面积,只能估算出谷物的整体产出水平。因此,我们在反思传统观点的同时,也需要对新论断及其证据展开辩驳,从而获得更加合理的答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18世纪英格兰工资、收入与生活水平研究”(22BSS05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关键词: 土地生产率 播种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