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增加了拍卖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三孩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并明确别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细则指出,贷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主要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拍卖房(包括法院拍卖房产、第三方资产管理人和拍卖公司拍卖房产)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但自住住房中不包括别墅以及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以房屋销售合同及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为准。购买拍卖房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或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拍卖成交书、契税完税凭证。

同一对夫妻在2021年5月31日(含)后生育第3个子女的职工家庭(以出生证载明时间为准),在该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20%,上浮后的单方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为3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按照贷款计算公式得出的贷款额度上浮20%,上浮后仍低于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可贷款额度。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三孩家庭,贷款额度上浮比例不再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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