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观点新媒体获悉,《意见稿》提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