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登记条例》说明介绍,《登记条例》共计7章、121条,保留了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部分特色制度,删除了不合时宜的条款;细化了上位法关于居住权、嘱托登记、单方申请的具体内容;三是创新了继承权登记、历史遗留登记问题的解决路径,并融入了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最新成果。

具体来看,《登记条例》细化继承、遗嘱、遗赠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在法定继承转移登记中,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遗嘱、受遗赠转移登记中,需要当事人关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真实性的承诺。

此外,明确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由于居住权是针对一个不动产单元,规定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仅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条例》取消了"楼花"抵押,按照国家体例为预售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住房建设、教育、机关事务管理、民政、税务、公证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观点新媒体还获悉,《登记条例》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再将房地产、海域、林权等各类不动产分别登记立法,将各类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规范,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明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经济特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将搬迁补偿协议进行预告登记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并将搬迁补偿协议办理预告登记的项目类型扩大至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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