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深圳市政协就今年重点立法协商项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召开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委员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网络信息管理、信用服务业监管、破产信用修复等角度发表意见。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做立法起草说明。据介绍,该《条例》明确了信用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严格限定采集共享披露信用信息的规格,强调了对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协商会收到45份政协委员的发言材料,12名委员在会上发言。

政协委员建议,要严格限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范围,特别是个人隐私或个人敏感的信息要谨慎采集,严格信息采集程序。宝安区政协委员、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杜舒寒建议,公共信用信息作为法律名词应当界定准确,内涵和外延都应该明确,不要在使用的时候产生歧义,建议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作列举式规定。

政协委员建议,加强网络信息采集管理,强化网络信息采集主体的民事告知义务,细化严禁默认采集信息或变相强制采集信息相关规定。市政协委员、深圳市网眼传媒公司董事长孙国瑜建议,将网络信用纳入公共信用体系。比如,各类基于支付工具收集的支付数据,由此形成的网络画像,已具备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功能,在应用于商业的同时,深度影响个人的信用评价,建议纳入规范管理范围;各类采集市民信息的APP、小程序,涉及数据信息被用于公共信用和个人信用的问题,建议纳入规范。

政协委员建议,研究增加对征信机构资质等要求,明确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采集信用信息应当具备的资质、不同级别的征信机构可以采集信息的范围。龙岗区政协委员、广东大简律师事务所主任吴俊梅指出,大量信用服务机构尚未纳入监管范围,未来信用服务迎来发展新机遇,监管将面临更大挑战,建议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信用市场的划分和各类信用机构的职能,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底线、红线监管,比如暴力催收、侵犯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零容忍”,结合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界定非法数据采集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记者 彭琰)

关键词: 网络信用 公共信用体系 网络信息采集管理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