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2〕3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支持食品经营单位复工复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等六项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限。
因我市疫情防控原因,全市现有60家纳入《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机构名单》的体检机构大部分无法正常开展健康证办理业务,同时小部分继续体检的机构只受理本辖区内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导致因受疫情管控原因不能跨区外出的食品从业人员无法办理。在此期间,食品经营单位一是可引导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含试工、实习等)到能办健康证的机构办理。二是如果属于以上无法办理的情形,食品经营单位应暂时停止安排未取得《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新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散装食品销售等);三是原有从业人员所持《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至2022年5月30日。
请广大食品从业人员一是关注官方公众微信号“广东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体检机构,查询到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求的体检机构;二是关注我局公众微信号“深圳市场监管”或“食安快线通用版”APP查询我市有关办理健康证最新指引;三是拟体检者务必提前电话联系体检机构,确认开业时间和所应携带的证明材料。
二、全体食品从业人员应健康排查到位。
各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集体食堂、商超、批发市场等,以下同)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要求,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严禁有感冒、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严禁按规定需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依法督促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及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律要求。食品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白名单管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按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异常人员要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报所在社区疫情防控部门按规定处置。
三、全体食品从业人员应培训考核到位。
全市食品经营者在复工复产前及开业期间,应对返岗返工从业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全覆盖培训和考核。依据广东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和全国2022年“餐饮服务规范年”的要求,结合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要求,各单位本年应完成以下培训考核任务:
(一)所有在营餐饮服务和集体食堂:应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尽快完成本单位本年度的线上培训考核任务:手机下载“食安快线通用版”APP,上半年完成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下半年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餐饮单位每半年每人应完成1小时培训+考试合格,全年应按照“食安快线通用版”APP预设的课程完成2次全覆盖培训考核,完成后个人手机培训平台“我的”显示有“培训考核任务完成”。
(二)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至少有2名人员上线进行岗位注册并完成本年度上线培训考核任务(每半年每人2小时培训+考试合格)。
(三)食品经营单位(含学校食堂,微小餐饮和个体销售者除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每年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线上+线下),食品安全管理员被监督抽查考试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四)所有食品经营单位:1.每家均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3.食品安全管理员、单位第一责任人等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全体食品从业人员应操作规范到位。
(一)疫情期间防控要求要牢记。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等最新版防疫指引,严格落实个人卫生、餐厅消毒、公勺公筷等要求,避免交叉感染。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及以上级别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打湿或弄脏后应及时更换。要配备完好的洗手、干手设施及快速手消毒剂、皂液等卫生用品,从业人员制备餐食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规范洗手。如佩戴手套的,应事先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出现要求重新洗手消毒的情形时,应重新洗手消毒后更换手套。不要在水龙头下直接冲洗生的肉制品,防止溅洒污染。
(二)食品采购加工经营要规范守法。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相关工作。食品经营者应规范销售和加工制作“湿米粉”,落实反食品浪费、餐饮具限塑要求,杜绝经营活体河豚鱼、野生动物等禁止食用的原料,不得提供违规散装酒、自泡酒,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不得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依法及时做好食品安全应急、消费者投诉、食品退换、召回、临近保质期食品、过期等异常食品处置、舆情等重要工作,畅通消费者监督途径;依法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食品安全自查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
五、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应全部合规管理到位。
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或贮存食品必须确保可追溯,进口冷冻食品(0℃以下)应具有“四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进口冷藏食品(0℃~10℃)应具有“两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禁止贮存、加工、经营无上述证明文件的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经营单位须注册“冷库通”并将采购、贮存、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信息录入“冷库通”备查。
销售及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在外包装、销售显著位置或贮存区域张贴、摆放随附追溯码。销售散装进口冷链食品,应配备专用工(用)具或提供一次性手套供消费者拣选夹取。对进口冷链食品实“三专”(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特殊原因无法分开专用通道的,应制定严格的流程方案分时分段进出货物,做好预防性消毒,避免出现交叉污染。
六、食品经营许可和变更应合法有效。
在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有停业、更换承租人、扩大经营范围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须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延续、补办,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官网办理,严禁无证经营(含试营业)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