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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尹传刚

为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深圳对2020年施行的《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开始施行。

人人参与、社会共治,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必由之路。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具有鲜明的导向,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2020年版《奖励办法》是旨在实现多方主体共同保护深圳生态环境的创新性探索,实施以来,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取得了一定成效。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与时偕行,因应实践中的情况,及时对法条进行修订、优化,方能取得更大成效。2020年版《奖励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和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程序性问题。新版《奖励办法》从八个方面进行了针对性修订,旨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让环境违法举报行为更加精准有效,鲜明体现了“与时转”“与世宜”。

修订版《奖励办法》致力于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违法举报的积极性,简化了审批流程,优化了奖励标准。举报人累计可获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可进一步提高举报积极性。新增邮寄办理手续,让举报人领取奖励更加便利。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初心是为了更好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现场环境违法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人为获取奖励,利用政府信息平台等处的公开信息,加以主观推测,且在未提供其他反映违法事实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撒网式、批量举报,这对执法几无帮助。新版《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举报人要提供包括实地拍摄的照片或录像等证据和线索材料,以此引导公众切实围绕其身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或污染现象提供真实客观的举报信息,以有效帮助执法人员发现正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金矿”。用好、用足,我们一定能守护好美丽和谐的绿色家园。

关键词: 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