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云:“判,分也。”《辞源》有“剖开”“半” “区别、分辨”“裁决狱讼”等意。“判”之为文由来已久,从西周时期开始,便出现以判文断决狱讼的记录。“判”与“官”的关系密切:古时官员以判文断决狱讼、处理纠纷,逐渐地创作判文成为官员临政治民、处理公务的必备能力。到了唐代,国家便以判文作为铨选文职官员的重要文体。
流外入流,以判简择。唐代试判最初起于“流外入流”。“流外”指“未入九流”的流外官,《唐六典·尚书吏部》云:“郎中一人,掌小选。凡未入仕而吏京司者,复分为九品,通谓之‘行署’。其应选之人,以其未入九流,故谓之‘流外铨’,亦谓之‘小铨’。” 流外官指“诸台、省、寺、监、军、卫、坊、府之胥史”,他们主要是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官员之子弟,或者州县佐吏。具备书、计或时务能力的庶人也有资格参加流外官的选授。流外官也分为九品,一般情况下,每年考核一次,经过三考参加流外铨的转选,根据其才能功劳升秩。升到流外官最高的勋品后,就可以参加流外官转入流内官的选授活动,称作“流外入流”。“流外入流”需要经过一系列官员选授的“程序”,“试判”就属于流外入流的主要程序之一。
吏部关试,以判报到。唐代士子经由礼部的进士、明经等科目试及第后,只是获得了晋身仕途的资格,还要经过“关试”,到吏部报到,然后等待选官。明代胡震亨的《唐音癸签》云:“关试,吏部试也。进士放榜敕下后,礼部始关吏部,吏部试判两节,授春关,谓之关试。始属吏部守选。”进士(等贡举科目)放榜以后,礼部把及第举子的材料移交到吏部,吏部对他们试判两节,然后发给举子“春关”。完成这样一套程序,他们才算正式归属吏部待选。唐代赵匡在《举选议》中云:“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人出身以后,当宜习法。”所以事实上,试判是新及第举子到吏部报到的一个程序,标志着他们今后的官职授任已经由吏部负责。而关试旨在指引考生今后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处理政事的能力,以便更好地效职。同时,关试中试判成绩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守选时限和冬集时间。也就是说,同等出身、科目、等第的举子,在关试中的试判成绩优秀的,能够相对更早地获得官职任命。
铨选四事:身言书判。终唐一世,六品以下文官系统的官职授任,大都需要经由吏部常调铨选。据《新唐书·选举志》:“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参加选官活动的待选之人,首先要集中考试,以观其书判优劣,要求书法楷法遒美,判文文理优长。然后再铨察其身言,要求体貌丰伟,言辞辩正。四事皆可取,然后再参考德、才、劳,根据资历、劳考而授官。但是,自古以来,取才为难,各个时代的选贤授能都是一个难题,唐代亦不例外。唐代礼部侍郎沈既济论曰:“吏部之本,存乎甲令,虽曰度德居官,量才授职,计劳升秩,其文具矣,然考校之法,皆在书判簿历、言词俯仰之间,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之。”国家制度虽然规定度德、量才、计劳授职升秩,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却只能从有限的书判簿历、言行举止中以一斑窥全豹,故谓之以“身、言、书、判”四事选官。
四事之中,判为尤重。虽说以“身、言、书、判”四事择人选官,这四项标准却是有主次之分的,并非同等重要。赵匡认为,“身、言、书、判”四事中,书法只是一种临政治民的工具,字体不至于乖越即可。身、言实际上就是举措可观、词说合理,有才干的人皆能如此。而判文,则是为官最重要的能力。擅长创作判文的人能够断决百事,必然是理识非凡之人,所以从判文就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才干。试判优秀之人,自然是举措可观、词说合理的才干之士;相应的,试判下劣之人则蔽于理识,断然没有貌言可言。所以赵匡认为,判是择人四事中最为重要的标准,是身、言、书不可同日而语的。
试判在吏部常调铨选中的作用,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为择优,二为黜劣,三为达标。试判成绩特别好的,分为一二三四等级或者甲乙等级,凡试判入了等级的,称“入等”,优予授官。如常无名、颜真卿、韦温、宋璟、苏颋等人都曾有过试判入等的经历;特别差的,称“蓝缕”,不予授官或者降级授官;成绩达标、不优不劣的,就按照常规制度正常授予相应官职。试判优劣是唐代选人能否得官和得官好坏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
书判拔萃,超资授官。唐代在高宗以后入仕之人渐多,官阙增加却有限,大概要八九人竞选一官。每年的选官活动,选人疲于来往,吏部工作繁重,也给京城的治安、交通、住宿等带来沉重负担。所以有司按待选官员的出身、等级、资历等条件,提前公布哪些人能够参选。先是出台了临时的“长名榜”,后来形成了规范全面的“循资格”,从开元十八年开始实施直至唐末。“循资格”设置了六品以下文职官员的常调铨选,按年资逐级晋升的法式。它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凡是六品以下文官,获得出身或任职期满罢秩后,无论贤愚皆需等待若干年以后才能参加常选授官;等待的时间长短各有差等,级别低的官职等待年限长,级别高的官职等待年限短;授官要以下升上,根据级别高低逐级提拔,不能逾越。循资而进的选人范式,有其天然的弊端:重资历而轻才能,只凭年资履历逐级提拔,无才能高下之别。在当时就有对“循资格”的批评之声,以为非求才之方,“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从事,更造格以分寸为差,若循新格,则六十未离一尉”。官方甚至一度下诏试图废止,但因选人多而官阙少的矛盾一直存在,“循资格”又便于实施,所以随后便又恢复如旧。
“循资格”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选人多而官阙少的矛盾,对选司来说减少了工作量,对选人来说避免往来奔波,也减轻了京师的交通食宿压力,应该说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也确实有失才之嫌。所以作为选官制度的补充,吏部“科目选”就应运而生。它打破常规,选人可不限年考参选,考试时展现非常之才者,还可越级提拔。“书判拔萃科”是“科目选”最常见的科目,其唯一的试项就是判文。相对而言,它录取登科的标准更高,常选试判入等是“佳者”,书判拔萃则是“超绝”。但它不拘格限,超资授官,所以更适合文才出众者,白居易、李商隐、郑畋等人都曾登“书判拔萃科”。
从整个唐代来看,试判在文职官员铨选中至关重要,几乎是六品以下文官选授最重要的手段和方式,作用之大、影响之广、涉及人数之多、实施时间之长,极而言之,堪称“以判选官”。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唐代判文文献整理与研究”负责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