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适《隶释 隶续》录有蜀郡《繁长张禅等题名碑》,其中出现了“县船例掾”“夷浅口例掾赵陵字进德”;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诤田自相和从书》中有“例督盗贼”的用例;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中,出现了“楮溪例亭长黄详”。2018年伊强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例”及相关职官问题初论》(《简帛》第十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5月版)中认为,“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两例‘例’字,结合秦汉简牍及碑刻资料,可知其当为‘集市’之义,此词义在传世古书中则写作‘列’”。但这种解释并不能让人信服。2020年李均明先生在《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例亭”等解析》(《出土文献》2020年第4期)中认为:“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屡见与‘例’相关的词语,用法较特殊。‘例’字当读‘迾’,本义指遮拦阻挡,简文中引申为检查的意思。‘例亭’乃检查岗的泛称,并非特指某个具体的治安亭。”《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伍)(陆)的问世,为我们全面了解东汉的“例”职提供了很好的史料。
例,比也
李均明先生对“例”的解释,出于清代段玉裁对许慎《说文解字》“例”的注。《说文解字》人部:“例,比也。从人声。力制切。”段玉裁注:“此篆盖晚出,汉人少言例者。杜氏说《左传》乃云‘发凡言例’。例之言迾也,迾者,遮迾以为禁。经皆作列,作厉,不作迾。《周礼·司隶》注:‘厉,遮例也。’”而清代徐灏在笺中曰:“例之言列也,列其事而比儗之也。”徐灏的笺更忠于许慎“例,比也”的原意。
在《史记》《汉书》中少有“例,比也”的史料,但是有不少“比”的史例。如《史记·司马相如传》载,“是时邛、筰之君长闻南夷与汉通,得赏赐多,多欲愿为内臣妾,请吏,比南夷”。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认为“比南夷”,“谓请置汉吏,与南夷为比例也”。汉武帝时,令张汤、赵禹等人条定法令,其中就有“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颜师古注曰:“比,以例相比况也。”《汉书·食货志》载“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颜师古曰:“比,例也。身非为吏之例,非为三老,非为北边骑士,而有轺车,皆令出一算。”
从《说文解字》“例,比也”的本义和《史记》《汉书》等传世文献中“比,例也”的用法以及颜师古的注文来看,笔者认为在解释“例掾”“例督盗贼”“例亭长”等材料时,采用“例,比也”比较妥当。
例亭长
目前已经出版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至(陆)中有多处涉及例亭长,其中伍·1792是一份详细记载兼左部贼捕掾勤请置横溪例亭长的上行文书:“兼左部贼捕掾勤叩头死罪白:案故事:横溪深内匿,常恐有小发,置例亭长禁奸。从闲以来,省罢。方今民输租时,闲漻阳乡民多解止横溪。入县输 十一月六日开(A面)租,或夜出县归主人,恐奸猾,昏夜为非法,奸情难知。愿置例亭长一人,禁绝奸人,益为便。唯廷。勤愚憨,职事无状。惶恐叩头死罪死罪。十一月五日甲申白(B面)”和这块木牍内容相关的还有4支竹简,分别为伍·1800“ 贼捕掾勤所言部横 谿道,前有例亭长,闲”;伍·1796“猾(?)为(?)非。愿置例亭长一人禁绝。案往”;伍·1798 “时横谿奸匿有小发,前置例亭,并循行冢闲,防遏未”;伍·1801“然如勤言可复请 □□□选(?)亭长一人以傅(?)例”。李均明先生在前引文中对以上1块木牍和4支竹简中的横溪、文件的收发时间、设置例亭的原因有详细的探讨,认为伍·1792这块木牍“是一份关于重新设置例亭亭长的报告”,“在横溪设置的例亭时有时无,随着季节及任务而变化,通常是在交通繁忙、人员来往较多、可能现案件的时节才安排”,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现就其中涉及的两个问题再稍作补充。
例亭长的设置和迁除。《续汉书·百官志》载亭长主要职责为“禁盗贼”,其本注云“主求捕盗贼”,伍·1792中置例亭长也是为“禁奸”“禁绝奸人”,因此,“例亭长”为“比”亭长的意思明显。正因为例亭为临时设置而规模比较小,所以置例亭长一人。正如李均明先生所说,伍·1792这块木牍“是一份关于重新设置例亭亭长的报告”,而这份报告由“兼左部贼捕掾勤”根据以往曾在横溪设置例亭长禁奸的惯例提出。后面所引的伍·1800、伍·1796、伍·1798这3支竹简,应该是相关机构接收到这个文书,复抄了这份文书;伍·1801是复抄之后呈报县廷请求同意“复置例亭长”。
关于例亭长的迁除,《选释》最早披露的木两行2010CWJ1③︰193中有“楮溪例亭长”黄详“次领李嵩职”。正因为“例”为“比”之意,并不是常置而是临时或暂时之职,亭长、例亭长有比较严格的区分。由于亭长不仅主缉捕盗贼,还管理官舍、受辞讼、传递文书等,因此由与此业务有关的邮亭掾来“敕”,也是业务范围之内。虽然由“邮亭掾赵竟勅楮溪例亭长黄详次领嵩职”,从伍·1792及相关的4支竹简来看,这样的迁除程序是邮亭掾赵竟提出、县廷批准下达“敕”才能生效。
目前已出版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还可见其他的例亭长,如陆·2402A面“男子棋冉自言长夏例亭长董和本事”,叁·1299 “例已得亭长如□言 □属功曹亟遣(?)例亭 长□□伉□□□”,以及不知名的例亭长宋皋。
例亭、例所。与“楮溪例亭长”黄详有关的文书,还有壹·529中出现的“顺后欲之竟所西行去详例十四里”。所谓“详例”,即黄详为例亭长的“楮溪例亭”。“详乘马将子男顺起例”,也即详乘马带着儿子顺从黄详为例亭长的“楮溪例亭”出发之意。
与此相类,陆·4300+2508+4331中的“例亭”也就是五担任“例亭长”的某例亭。正如伊强所指出的,“将例亭之例解释为亭名似难说准确无误”。我们从五一广场东汉简中还可以看到“沂口例亭”“纆溪例亭”“重山下栎丘例亭”“独栎例亭”等例亭,以及伍·2140中还有“毄所止例亭”。李均明先生进一步认为,“与溪水相关的例亭,情形当与横溪例亭相类,由于地处交通要道而设。例亭前尚冠以地名,又一县之内能见如此多之‘例亭’称谓,知其当泛指某类亭,据‘例’之遮拦检查义,‘例亭’当为检查岗亭的泛称,犹今检查站”。笔者认为这些例亭,可能因为管辖的范围并没有达到一个正式亭的规制,但是因为处于地理要冲,是商贩和行人经常“解止”停息之处,且是民事和刑事案件高发之地,所以比照亭的规制而临时设置。
例亭长所居止、工作的地方为“例亭”,在文书中也简写为“例”,如壹·529中的“详例”“起例”。在贰·746+569中,还出现了“例所”,即“备”担任例亭长的所在地。
而关于《选释》例117中的“推辟谒舍,亭例船刺无次公等名”,笔者赞同李均明先生对“刺”的解释和分析,但主张把亭例与船刺连读,因为亭和例亭的区别,此处的例为“例亭”,“亭例船刺”也即“亭、例亭”开具的对船及船上物资进行登录的文书“刺”。
例游徼、例吏
除了例亭长这样的设置,在壹·426中还可见“例游徼”,“永元十六年十月丁亥朔廿日 戊午,南部游徼栩、柚州例游徼京、纆溪例亭长福叩头死罪敢言之”,很难认为上引简文中“例游徼”的“例”为“遮拦检查”义。相对而言,“例游徼”和伍·1792“例亭长”中的“例”取“比”的意义可能更合适,即比照游徼设置,不过可能是临时、不固定的。另外,在伍·1712+2157+1784中还出现了“例吏”,类似对同一类吏的总称。相类的还有肆·1308“君教诺 旧故有例者前何故不署”中的“例者”,李均明先生在上引文中认为“‘例者’指检查处所或人员”。而联系伍·1792来看,肆·1308的“例者”更像“例亭长”“例游徼”“例掾”“例督盗贼”之类的“例”职或“例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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