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尊严并不是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新颖的主题,但是晚近以来,人类尊严成为热点性的学术话题。这既是基于人类尊严在世界范围的实践上遇到的挑战,也是由于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危及人类尊严概念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从观念史的视角看,人权和人类尊严概念之间的所谓“时间上的不对称性”(哈贝马斯语),要求我们重新理解两者在以自由和平等作为价值导向的启蒙传统内部的紧张关系;由对纳粹专制和极权主义的反应所引发,最终凝结在《德国基本法》和《世界人权宣言》中人类尊严的宣言本身,则又提出了怎样从人权奠基的角度理解这种宣言的历史哲学意义和语用效果的问题;晚近以来,文化间语境中的人类尊严问题不但超出了狭义的启蒙传统内部的视域,而且把为人权奠基的事业置入了受到后现代主义影响的相对主义和反相对主义以及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之争这个更为广泛的语境中。

从根本而言,人权与人类尊严概念之间“时间上的不对称性”本身是一个无法改变的思想史事实,而它之所以会引起当代社会的重新关注,主要是由1945年以后的人权和人类尊严宣言所引发的,正是这种宣言促发了重新理解和重构启蒙传统中人权和人类尊严之间的上述不对称性。

德国人权理论家罗曼引入了“震惊”(Entsetzen)这个概念,从道德情感出发解读1945年后的人类尊严宣言。作为介于忧虑和恐惧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情绪化反应,“震惊”所强调的是对我们的整体情境的一种反应:“当他们面对的是他们作为世上之人的规范的、评估的自我理解的整体。那不知所措的和无法理解的,是世界的规范性架构。”正是由于规范的评价标准之轰然倒塌的匪夷所思和不可理解,从而使得要克服这种震惊,人们只能从施为有效性的角度来寻找和获得一种全新的规范性理解。罗曼对于1945年以后的人权和人类尊严宣言之历史哲学意义的解读,就是奠基在这种施为有效性之基础上的,其所针对的其实就是以康德为代表的启蒙传统所依赖的先天的理性能力和乐观的进步意识。

在罗曼那里,从施为有效性和规范性起源的角度来了解的人类尊严的绝对有效性,与人类尊严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和“未经解释的命题”,这两者乃是平行不悖的。一方面,作为一个自身不可继续推导和论证的价值取向,人类尊严的绝对有效性基于“人类社群希望人类应当具有一种绝对的、即从人类存在本身而来的、不可转让、同时也不可失去的人类尊严”,当这种希望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体现出来时,作为法律概念的人类尊严的语义内涵、概念地位和功能就是施为(performativer Akt)的结果,是一种政治设定,这种设定“为所有国家权力(国家和国际意义上的)的合法性资格建立了一个新的规范基础”。另一方面,强调人类尊严作为“开放的概念”和“未经解释的命题”,同样是为了要把作为法律概念的人类尊严与作为神学的、哲学的和伦理的概念的人类尊严区分开来,而这归根到底是因为,用人类尊严的法律属性来评判所有国家权力,这个要求是无法如同在自然法和理性法中所做的那样,通过援引“自然”或“理性”来加以辩护。

虽然罗曼在解读《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宣称的人类尊严的有效性上实施了一种语用学的转向,从而得出,从人类尊严角度对国际人权政体的重新定义必须被理解为人类重获历史自主权的时刻,但是人类尊严概念的语义内涵则仍然是通过尊严概念的历史解释和重构得到澄清的。罗曼对于一般尊严和特殊尊严的辩证,就如同泰勒对于承认和认同的话语及普遍尊严的政治所进行的观念史的追溯,从根本上指向了以自由和平等为价值导向的普遍主义和平等主义政治的内部紧张,这种紧张即便在哈贝马斯用权利概念的动力学补充权利概念的建筑术,从而对人权与人类尊严之间的不对称性进行重构之后,也依然存在。

哈贝马斯引人注目地反对把人类尊严理解为事后诸葛亮式地对人权进行道德填载,而把注意力集中于人类尊严在从道德义务到法律权利的视角转换中所起的作用这个问题上来。哈贝马斯一方面承认内在的、有理性根据的道德与强制的、实定的法律之间的结合,就如同希腊和希伯来的结合一样,是一种历史的“偶然”;另一方面继续基于他从康德那里汲取来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建筑术,着重从“为了自我决定而自我授权”这个根本观念论证一种视角转换,亦即从理性道德到理性法的转换,“正是这种视角转换后的承认,从其内涵上超出了负责任的行动主体间的道德承认,从其起源上其实是脱胎于与成员资格甚至荣誉体系相联系的‘尊严’”。以这样的方式,哈贝马斯就用一种权利概念的动力学补充了权利概念的谱系学,并通过一种观念史的重构,从这种动力学的角度“弭平”了人类尊严与人权之间的“时间上的不对称性”。

与观念史上人类尊严与人权之间的“时间上的不对称性”相对称地存在的是人权理论与实践在文化间语境下的不对称性。在实践的层面,这种不对称性与人权和正义的事业在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之间的不对称性具有某种形式上的对应性,虽然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在制度实践上的不对称性显然并不能仅仅从文化差异的角度得到解释。在理论层面上,关键则在于人类尊严概念能否在文化间语境中为人权的普遍性提供有力的辩护。

虽然哈贝马斯承认,“在价值的情况中,起源问题和有效性问题,不可能像在所谓认知和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情况中有可能做到的那样如此严谨地区别开来”,但是从古典哲学关于伦理与道德的二元区分脱颖而出的价值与规范的二分法,仍然制约着哈贝马斯展开一种德国社会学家约阿斯(Hans Joas)所谓价值的交往模式。后者对《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类尊严宣言所展开的“肯定的人权谱系学”的解读,就示例了这种价值的交往模式,这里的“价值”就是用来在文化间语境中为人权的普遍性奠基的人类尊严概念。

仿佛是与罗曼在解读《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宣称的人类尊严的有效性时所实施的语用学转向相呼应,约阿斯所示例的这种价值的交往模式,表现出了与罗曼的解读类似的倾向。例如,他引用马利坦的话,指出通向目标的道路“并不以共同思辨的观念,而是以共同实践的观念为基础”,这是为了强调《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混合的综合体”,是各种信念体系在其中各自起决定性作用的动态过程。尤其是在人类尊严、人权与基督教和启蒙传统这个关键性的问题上,约阿斯把耶里内克论题和韦伯论题综合在一起,为文化间语境中的人类尊严观念辩护埋下了坚实的根基。

罗曼在人权的普遍化和文化具体化的语境中处理普遍主义问题,通过重构康德所谓尊重的道德提出对普遍主义人权的相对辩护。哈贝马斯的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通过对人类尊严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和理论的重构,用一种权利概念的动力学补充了权利概念的建筑术,因为只有这种动力学,才能让我们对可以回溯到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爆炸性结合”保持一种“能动的理解”。约阿斯以其关于人权史就是一部人的神圣化的历史这个思想为核心的肯定的人权谱系学,示例了一种自我反思的、对语境敏感的普遍主义和一种伦理上得到反思的价值多元主义。

在谈到关于人类尊严和人权的肯定的谱系学的指向时,约阿斯指出,“应当被称作肯定的并不是这种对当下实施状况的赞同,而是赞同历史中形成的理想之呼吁,乐意实现当时已产生的甚或据称当下有效的价值”。在历史主义与解释学的拉锯中徘徊的狄尔泰曾经说,“相对的东西必须更深刻地同普遍有效的东西相联系。对整个过去的同情的理解,必须成为形成未来的一种力量”。从本质主义和建构主义之争的角度对文化间语境中的普遍主义和人类尊严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就是在如此敞开的意义空间中展开并得到推进的。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政治哲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不对称性 哈贝马斯 世界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