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政法传统是秦汉以来中国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对稳定的意识形态、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体现了中华传统政法的深厚文化积淀。中国古典政法传统对于当代法治文明建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也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贯穿古代中国
古典政法传统闪耀着先人的思想光芒。如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精雕细刻的律学作品、执法护法的律家精神、引领时代的法医检验、历久弥新的调解制度,以及《名公书判清明集》《刑案汇览》等鸿篇巨制的判例研究等。“古典政法传统的影响,可能比大家想象的更加深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认为,古典政法事实上贯穿于整个古代中国,在长达数千年的时间里影响着古代中国的政治理念、制度规划和政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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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看来,可以用“大一统”来概括秦汉以来逐渐形成的中国古典政法传统。“大一统”包含了三重构造,体现了中华民族敬畏天道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及在天下秩序中通过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智慧。第一重是“天人合一”的思想。这一思想强调“天、地、人”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人虽为天地间万物之“灵长”,但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国家权力的行使、政府法令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天道”。第二重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权和法令的权威性、有效性,都以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为依归。第三重是“综合为治”的思想。在“综合为治”的体系中,特别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即国家治理首重养民、教民。
不过,中国古典政法传统中的缺陷也不容忽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何勤华认为,中国古典政法传统中包含不少为巩固皇权而设计和实施的制度,带有专制集权、维护等级统治等特性,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三纲”,以及“十恶”“八议”等,需要予以摒除。
助力当代法治文明建设
现代中国法律文明应当以中国人为主体,以中国现实为基础,关注本土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承。何勤华认为,中国古典政法传统发展至唐代逐渐成熟,至此形成了中华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法律世界观。唐代的法律话语体系成为国家、民族与社会最鲜活的联系纽带。古典政法传统中律疏的方法和体系为当下的法教义学、法注释学发展和繁荣提供了历史经验。古代的律家队伍为近代以后法学家的培养模式,提供了丰厚的历史遗产。
中国传统政法所包含的诸多优秀文化要素,对于当代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张生认为,德治、法治并重是我国传统政法的重要特征。在这一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形成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综合为治的规范体系,在实施中既有国法强制保障,又有一定范围的自律自治,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中国古代的“调解息讼”之所以普遍有效,一方面,是基于德治、法治并重的体系效应,政府在保障民生、申明价值共识的前提下,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是出于法治成本的高昂和有限政府的无奈,古代基层政府缺少足够的治理资源去处理“民间细故”,只能以政治权威简化法律程序。
当代法治文明建设,不能忽略对适合国情的古典政法传统的创新继承。
继承好优秀古典政法传统
继承优秀古典政法传统,需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助力现代法治建设。张生提到,例如古代的“调解息讼”是建立在德治与法治相统一以及政法权威基础上的,其追求的目标是秩序安定。而当代的“调解息讼”,有更好的民生制度保障、信用制度保障,有律师、法官的专业辅助,不仅可以实现秩序安定,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节省有限的公共司法资源,在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双赢。
对于我国古典政法传统,可披沙拣金、择善而用,使其更好地为当下法治建设服务。何勤华表示,以我国古代法家思想为例,他们主张以公开、公正、客观的成文法来处理各项事务,体现出“依法治国”的理念。法家还会根据社会变迁,将法的实施和发展与各诸侯国的变法实践紧密相连,体现出与时俱进的法治建设理念。古代法家的这些法治理论,是重要的历史遗产,值得进一步深入挖掘。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应当是我们看待中国古典政法传统的基本理念。聂鑫以古代监察制度为例谈到,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且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其萌芽于夏商周、成熟于秦、大行于汉、绵延于后世的御史和谏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监督政府的职能。但是,随着君主集权的进一步深化,封建时代的监察官变得只察小奸小恶,不敢“打老虎”。而今日的监察制度,则切实发挥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作用,发扬着监察机关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功能。这也体现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对中国古典政法传统的承继与扬弃。
记者 张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