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多条房地产政策。

措施提出,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项目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批准预售。合理满足房企特别是民营房企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业开发的居住建筑项目配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进行调整,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海港区调整到36%以上;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调整到32%以上;卢龙县调整到28%以上;昌黎县、青龙满族自治县调整到26%以上。落实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给予地上建筑面积的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给予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达到A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给予地上建筑面积的4%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奖励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市配套费用。

实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套20%、二套30%的最低首付比例政策,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缴职工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60万元,双缴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80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购买绿色节能自住住房(二星级以上)贷款额度上浮10%;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降低到不低于30%;延长存量房贷款房龄控制线至30年;租房者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海港区及秦皇岛开发区西区调高为12000元/年、其他县区为9000元/年;本市缴存人全款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只限一次)。

降低房地产企业拿地成本。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总价款的20%确定。科学确定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商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照不低于评估价70%确定,居住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按照评估价确定,且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适当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LPR缴纳利息,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同时,做好各类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 秦皇岛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 延长存量房贷款房龄控制线至30年 民营房企开发贷款需求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