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地开展的数字乡村建设实践如火如荼,但效果却各不相同。笔者近期在甘肃省G县、浙江省D县和安徽省J县调研,发现三个县的数字乡村建设不仅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社会基础和行动实践更是各不相同。差异体现出数字乡村建设的多样形态,也证明了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社会基础建设的重要性。
挖掘群体共同经验
从理论上来讲,数字乡村建设是我国乡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延续了传统乡村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脉络。因此,回溯以往乡村建设理论和内容,对当前数字乡村建设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中,费孝通对“文字下乡”相关问题的探讨尤其重要。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乡村建设运动蓬勃发展。虽然乡村建设运动中存在不同学派和实践形式,但梁漱溟开办的乡农学校和晏阳初开展的平民教育等都有普及文字这一基本内容,费孝通称之为“文字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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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文字下乡”进行了专门论述,主要论及“文字下乡”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即“文字下乡”难在何处。他认为乡村居民的“愚”不是智力问题,而是“知识问题”。他们并不是没有识字能力,而是没有识字机会,没有练习用字的机会。费孝通用实例说明拥有利于识字的社会环境对提升识字能力极为重要。在用教授孩子的识字能力与乡村孩子的识字能力作对比时,指出,“教授们的孩子到处看见书籍,到处接触着文字”。因此,文字的世界“是他们日常所混熟的环境”,所以,“教授们的孩子并不见得一定是遗传上有什么特别善于识字的能力,显而易见的却是有着易于识字的环境”。因此,并不是乡村居民智力不及人,而是知识不及人,知识不及人的原因则是缺乏获取知识的条件和环境。乡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基本用不到文字,没有运用文字的社会环境,因此他们也不需要想方设法培养自己使用文字的能力。
为什么乡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用不到文字呢?文字本质上是一种大家都约定好代表一种意义的符号,能够传达一定信息。但是,乡村居民所处的社会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生活在这种社会中的人是在熟人关系里长大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需要用文字来传达信息。所以,费孝通说:“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语言都并不是传达情意的惟一象征体系。”“语言本是用声音来表达的象征体系”,是一种社会的产物。语言的形成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能在一个社群所有的相同经验的一层上发生”。因此,一个群体成员所拥有的共同经验是语言产生的重要基础,尤其对于“特殊语言”来说,这种群体的共同经验更为重要。
厘清数字乡村建设社会基础
费孝通认为,“提倡文字下乡的人,必须先考虑到文字和语言的基础”。实际上,这里的基础指的就是“文字下乡”面临的社会环境以及乡村居民能够识字的机会和能力。这些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文字下乡”面临的社会基础,而“文字下乡”遭遇的困境正说明文字推广者忽视了开展文字普及教育面临的社会基础。这对当前我国“数字下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当然,“文字下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今日“数字下乡”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存在极大不同,但对社会基础的强调却是两者的共同之处。无论是“文字下乡”,还是“数字下乡”,均应重视其所面临的社会基础。
从实践层面来看,“文字下乡”面临的社会基础与当前“数字下乡”面临的社会基础是不同的,社会基础的具体内容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概括来说,当前我国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发展状况、人口状况、空间环境、文化资源和社会活力。每一方面内容之下还包括许多更为具体细化的内容,如发展状况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对数字乡村社会基础五大方面内容的概括和总结,为数字乡村社会基础建设实践提供指引,并为其描绘了一张建设“蓝图”。
厘清数字乡村建设社会基础的基本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厘清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基础是数字乡村建设实践活动开展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我国现阶段乡村建设理论的丰富和拓展。对数字乡村建设社会基础基本内容的强调,更是为避免在建设数字乡村过程中走入误区。也就是说,数字乡村建设不仅是指乡村的数字化建设,还是乡村的全面建设。这种全面建设即是指数字乡村的社会基础建设,具体需要从以上五方面着手。
社会基础建设是系统工程
在明确了数字乡村社会基础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之后,我们更需要在实践中促进和加强数字乡村的社会基础建设。但是,从实践层面来说,数字乡村社会基础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有关部门从顶层设计出发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政策制度,还需要处理好不同方面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综合来说,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处理好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不同地区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基础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应注意处理好数字乡村社会基础建设过程中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找出哪些是共同性社会基础,哪些是个别性和特殊性的社会基础。在实施数字乡村建设政策和制度过程中,应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对于共性的社会问题,则应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出台相关制度政策;而针对区域性和特殊性的个别性问题,各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方法举措。
其次,注重数字乡村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参与。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设主体具有多样性特征。第一,各级政府部门,一方面应制定相应制度和政策,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应加强数字乡村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监督,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二,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乡村居民和乡村网红达人等,应主动参与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互联网企业和电商平台应注重将自身的数字化发展融入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之中。乡村居民应注重发挥自身的技能优势和数字特长,积极融入基层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乡村网红达人应发挥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吸引更多资源助推数字乡村建设。唯有多方建设主体共同参与乡村建设,才能激发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活力。
最后,注重数字乡村社会基础的指标体系建设。数字乡村社会基础指标体系构建对实践层面数字乡村建设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为我国各地的数字乡村建设实践提供指引和指导;另一方面,可为基层数字乡村建设成果的评估提供对照和参考。在构建数字乡村社会基础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运用共性与个性原则,根据共性原则构建起全国性的数字乡村指标体系,根据个性原则构建起各地的数字乡村建设指标体系。在构建地方数字乡村建设指标体系时,应以目标地数字乡村原有的社会基础为“蓝本”,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构建。尤其在建设评估环节,应更加注重地方建设实践的差异性、地方社会基础的独特性和地方知识的在地性。唯有如此才可构建出一套既具有一定普遍适用性,又具有适当针对性的数字乡村建设和评价指标体系。
对社会基础问题的忽视是“文字下乡”难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这对当前我国的“数字下乡”实践具有重要启示。我国在数字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基础。从数字乡村社会基础的五大方面入手,不仅应营造出“学数字”和“用数字”的“数字环境”,更应努力提升居民的数字素养。唯有各方建设主体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汇集各方建设力量共同加强数字乡村的社会基础建设,方能促进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实践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我国数字乡村的建设目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研究”(21ZDA05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