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色役是指官府指派人丁服务行政或事务部门,役使承担某种职任或职事的役制形式。其发展到宋代则演变为职役,并被元、明、清所承继。整体而言,中国古代役制前、后期之分野于唐代。唐前期役制承秦汉、魏晋役制之余绪,唐后期役制则开启五代、两宋乃至明清役制之先河。在这一役制变迁中,唐代色役尤为关键。其地位之升降、税化之盈缩以及结构之整合,不仅形塑了宋代役制的崭新面相,亦奠定了中国古代后期役制的基本格局。

促成主体役种更迭。中国古代役制以唐代为变迁节点,总体上呈现出由力役和兵役为主向以职役为主的嬗变,而唐代色役是促成主体役种更迭的重要因素。

唐前期色役已呈逐步上升态势,并开始侵蚀力役和兵役的主体役种地位。唐代役制继承了秦汉以来的徭、戍传统,法令明确规定丁役为正役,每年役期为二十日,并将杂徭作为唐代役制的法定内容。同时强调“役莫重于军府”,征发府兵卫士承担兵役。与之相比,赋役律令中没有色役位置,它则被附于职官中的职掌之列。不过百姓服色役可蠲免租调、力役和兵役,这使色役成为避役渊薮。随着色役人群不断扩大,唐玄宗时“色役伪滥”遂成为社会问题,色役也因此被纳入役制视野。《唐六典》还将减诸司色役敕列入杂徭之后,说明色役已对力役和兵役地位产生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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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众多百姓投身色役,造成免役人丁剧增,而能服力役和兵役人数相应下降,再加之人户逃亡,最终使力役和兵役征发出现危机。对此,唐王朝最初采取派遣户口色役专使来加强治理,如派宇文融“急察色役伪滥”和逃户等。但该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危机,最终不得不转向财政改革,即推行役的全面税化和雇役。力役和兵役在法定形式上走向雇役,为色役上升为主体役种准备了条件。但需注意的是,色役同时亦被赋税化。由于色役属于复合型役种,拥有众多役目,所以纳资课形式比力役纳庸复杂。在税化过程中,有些色役完全与役分离,像力役纳庸一样彻底变为单纯赋税。但有些色役职掌明确,在行政运行中不可或缺,所以只能采取长上现役与明资或纳课并列形式。即或变为交税的明资或纳课人,抑或成为专门服役者,在役期外延长时间替人服役并领取雇资。故色役被税化后仍存在部分现役,这为其以后在法理意义上的存在留下空间。

安史之乱特别是两税法后,色役演变为诸司色役和府县色役,并成为唐后期诏敕的通常用语,昭示了色役主体役种地位的确立。正役纳庸后,中央强征力役已失去合法地位,而两税法中“租庸杂徭悉省”意味着地方力役征派亦属非法行为。然而唐后期州县往往非法派役,致使“随户杂徭”等力役事实上仍然存在。不过杂徭毕竟属于减省之列,故它经常被包含在色役名下,“杂差役”“差科色役”或“府县色役”等诸多“用语差互”现象亦体现出这一点。

唐后期中央诸司色役与地方府县色役在向五代、宋过渡时呈现出新的面相。中央诸司色役渐趋吏化,逐步被“诸司人吏”取代,而地方府县色役则走出色役与杂徭的裹杂状态,最终形成宋代职役与力役的二元格局。在宋代役法中,职役已成为主体役种,其役制格局被元以后诸朝所承续,形成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职役时代。然而若究其主体役种更迭的肇端,开、天之际的唐代色役实为绝大枢纽。

奠定征役税化路径。中国古代役制由纳资代役向纳税免役转变亦开启于唐代。其中色役走在税化前沿,它牵动着力役完全纳庸,并在上升为主体役种之际,奠定了征役税化的发展路径。

纳资代役在中国古代社会前期颇为常见。秦汉更赋即有代役钱性质,而西汉景帝时出现“用其资以雇庸”,说明庸作为力役代役金在汉代就有成例。南朝塘丁、埭丁及城直之役和北朝运丁和工匠,也曾纳资代役。但上述纳资代役都产生在派役环节,属于征役形式的调适,且需对役进行补偿,或用来雇役,或维持役的运转。因此本质上它尚属代役金,而不是税。但到唐代纳资发生质变,唐长孺称:“就整个徭役制度而论,唐代较之过去不同的一点,就是纳资的普遍化。”唐代纳资普遍化的性质已非代役钱,而是免役税。这时因为通过财政统收统支,免役税已脱离对具体役的补偿,雇役之费由总体财政支出,致使现役的财政收支一体特征被改变,故免役税体现为役作为财政收入的税化状态。

在唐前期役的税化中,色役最为激进。如防閤、庶仆等中央机构色役,作为官僚特权早已变为免役税。仗身、白直、执衣等地方色役也渐趋“舍身纳课”,成为单纯税收。这一趋势影响了其他色役,开元二十三年(735)“因纳资课,取便公私”,色役走向全面赋税化。而色役税化对兵役、力役亦起到牵引作用。开元二十四年李林甫推行长行旨符后,力役转向普遍纳庸;开元二十五年普遍实行募兵化,“州郡再无征发之役”。

前已谈到,色役属于官府行政或事务部门用役,即使在税化后,仍需固定人员承担,保持长上役的管理模式,这使现役形式得以保留。其结果不仅新色役类目会在旧制度躯壳上衍生,而且随着中央到地方财政雇役能力的逐层递减,地方就会因财政能力不足重新恢复某些色役。同时地方基层组织亦习惯于直接征派色役。故色役在开、天之际税化后并没有消弭,反而在唐后期特殊的政治环境和财政体制下复现,甚至衍生了新的色役。

唐代色役的税化路径在宋以后亦被不断重演,如王安石募役法改革后职役在基层被重新差派,明一条鞭法改革后,亦“条外有条,鞭外有鞭”,足见旧职役始终无法彻底剪除,而新职役又重新滋长,形成税化、再生、再税化的“积累莫返”。故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开启的职役税化路径,自唐代色役时就已奠定。

推动役制结构重组。中国古代役制中的各役种通常彼此交叉组合,形成特定役制结构。唐中后期因色役凸显,致使主体役种出现更迭,亦造成役制向地方下移,这些变化也相应地推动了役制结构重组。

唐前期役制包括中央正役、地方杂徭和府兵之役,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前期“兵徭”役制结构的延续。秦汉时兵徭合一,适龄男子既服力役,还要服兵役。魏晋南北朝时力役与兵役走向双轨,始有正役与杂徭之分野,而兵役变为户籍有别、兵民分离的世兵制度。尽管职业性世兵与“役”存在距离,但“徭役性兵役”特征反映出兵徭结合的惯性。可见中央“御中发征”性的正卒、正役始终是“兵徭”役制主体,其背后是原始贡赋“以下献上”“以供天子”的制度理路。而作为行政机构或官员用役的胥徒、吏役、服役吏、杂徭,也包括色役,都处于从属地位。

随着唐开、天之际正役普遍纳庸和府兵制变为募兵制,原有“兵徭”役制结构逐渐向“差役”结构转变,表现为色役地位凸显,力役与兵役地位衰减。“差役”役制结构不再强调“以供天子”中央义务,而着眼地方实际征派。由于力役和兵役都走向雇役,故唐后期法定差役只有色役,或称“差科色役”。同时因色役有固定职掌和额定役期,故又可理解为正额定差,从而与杂徭等“杂差役”相区别。在唐后期“差役”役制结构中,色役具有法定地位,又兼具固定役职,因而成为役制主体。同时色役还不断吸纳其他役类,如个别夫役固定后的特殊役户,及从“吏职”变为乡役的里正和户长等,从而生发新色役形式,扩大色役内涵。

唐后期“差役”役制结构被宋以降各朝代所继承,定差和杂差始终是役制的宏观分类,仅是役制主体已由色役变为职役而已。职役包括乡职之役和州县职役,因乡职在差役征发中充当具体管理角色,故在中国古代后期它在役制结构中更居核心地位。马端临职役概念生发于乡职之役,明代乡职中的里甲甚至被称为“正役”都反映出这一点。

总之,以唐代为分水岭,以唐玄宗开、天之际为节点,中国古代役制呈现力役、兵役与职役的时代变换。唐代色役在此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促成中国古代社会后期主体役种由力役、兵役向职役的更迭,奠定了税化的变迁路径,还推动了役制结构的重组。如果放宽研究视野亦能够发现,中国古代役制的变迁过程亦与唐宋社会经济变革以及中国古代社会前后期分野相契合,由此可见唐代色役具有更深层的联动意义。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代色役问题研究”负责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教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关键词: 中国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