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细则明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均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陕西省税务总局回复称:“房产税并非房地产税。本次发布的细则也不是新政,只是在此前基础上作了调整。数年前,房产税便已开始在陕西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