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8月2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两种方式,分别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市唯一住房;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36个月(含)以上且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借款本金;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