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经济制裁阻却机制是随着单边经济制裁的发展演变而产生的国家之间法律对抗机制,由主动性的反制机制和被动性的阻断机制构成,是经济制裁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外延性机制。俄罗斯、英国、加拿大、欧盟等在阻却立法上虽有不同,但其核心机制的构成仍然存在较多的共通之处,包括自由裁量型的启动机制、法律平等保护下的救济机制、相对较弱的处罚机制、基于主权维护的对等反制机制以及附条件的豁免机制。
自由裁量下的启动机制
单边经济制裁阻却机制不是常态化的法律机制,外国不当的一级制裁或次级制裁措施成为“激活”阻却机制的“开始键”。阻却机制的启动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法定禁止模式,二是行政命令模式,但两种模式都以自由裁量为基本原则。第一种法定禁止模式是指阻却机制相关法律规定中以附录的形式列出所阻断的外国法律或措施,一般也会授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录法律进行增加或删除,比较典型的是加拿大和欧盟。这种模式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的可预测性要求,并通过授权增加或删除的程序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种行政命令型是指阻断法的启动始于相关部门或相关职权者的行政命令,授权行政长官判断外国法的域外适用是否违反国际法、国际礼让及国际惯例,并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发布行政禁令,典型的是英国和澳大利亚的阻断法以及俄罗斯的反制裁法。自由裁量下的行政命令模式没有针对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律,所以适用范围较广,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平等保护下的救济机制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价值标准,要求对权利加以平等保护,救济应及时有效。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的规则制定者可以选择在其他国家适用他们自己的规则,要求其他国家的“人民”遵守其规定的义务,但并不保障其权利的有效行使。比如,美国经济制裁法的域外效力要求非美国人遵守美国法律,但非美国人并不能享受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没有选举权,无法在美国选举中投票以代表自身利益,也没有机会改变这些法律,非美国人只有遵守美国法的义务而没有改变美国法的权利,导致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公平正义之悖论。阻却机制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保护本国个人与实体的经济利益,对于受到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损害的个人或实体从公权力层面和私人层面提供了救济。
首先,公权力层面是不承认不执行外国法院适用本国所阻断的法律作出的判决,各国阻断法基本都包含这种不承认条款。国际公法禁止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在另一国领土内强制执行管辖权,因为执行外国公法不同于冲突法,会涉及本国公共秩序。经济制裁相关法律从其法律属性来看是公法性质的涉外经济行政法,因此从传统公法禁忌学说来看,不承认不执行外国公法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私权力层面,对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或实体提供追偿权。次级制裁通过扩大对人、对物、对事管辖权的方式,将制裁发起国和受制裁方以外的第三方纳入管辖范围内,本质上侵犯了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缺乏国际法正当性,一般不被各国所承认,因此各国阻却机制对次级制裁造成的损害提供全额追偿权。
附条件的豁免机制
豁免是各国阻却机制中,对于外国法律与本国法律相互冲突的法律义务中,所涉及的个人或法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义务的免除机制,以避免重要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单边经济制裁阻却机制相关立法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又是以国内法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因此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自由裁量型阻断法启动程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具体条款中并没有另外设置豁免条款。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阻断法规定所发布的行政命令可以是特指的,也可以是一般性的,即除特定对象以外,可以不遵守相关禁令,相当于一种豁免。而法定禁止型的阻断机制和反制机制通常会以例外条款规定特殊情况下法律义务的豁免,如欧盟阻断条例、俄罗斯反制裁法,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还颁布了欧盟阻断条例具体的豁免标准,包括豁免申请要件,评估机制和评估监督等。
基于主权维护的对等反制机制
反制机制是针对一级制裁的对等反制,本质上也是一种制裁,也采取清单机制,但与单边经济制裁的区别在于其防御性和被动性,以及措施不具有惩罚性;反制清单必须具有透明合理的清单制定、发布及终止程序及监管机制,这样才能在保证其便捷高效的反制作用的同时,确保反制措施的国际法合法性。同时,反制机制是以国际法中的反制措施作为其法理依据,受到反制措施中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约束,以保障其国际法合法性。
反制措施是国家之间交往中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实施损害的国家采取的自助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阻止损害的继续发生,恢复原状,不允许其实施惩罚性措施。因此,反制措施必须和所遭受的损害程度相称,以避免反制措施带来的对抗措施升级或滥用,并应考虑到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有关权利,这是反制措施的实质性要件。
单边经济制裁阻却机制是涉外性质的经济行政法,因此单边经济制裁阻却机制的构建与实施必须以国际法的合法性框架为准绳,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发展的互动关系,避免因为反制过度而被质疑。单边经济制裁阻却机制虽然因自由裁量标准及监管不透明,导致处罚效力有限,救济上的主权豁免困境等缺陷,其实效性一直受到质疑,但又是当今国家之间法律战之工具箱所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为本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抗辩依据,更是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秩序规则制定的重要过程,以及提高国际话语权的有效路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经济制裁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1&ZD2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