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归纳辩护语境下,构建合理的定性确证标准是归纳逻辑的核心任务。随着21世纪形式知识论的兴起和盛行,确证理论及其相关难题再次成为学界研究热点。与通过比较概率值来说明数据和假说之间证据性支持关系的概率提高原则和高概率原则等定量确证标准不同,定性确证标准是通过数据陈述和假说陈述之间的演绎关系来说明数据和假说之间的证据性支持关系。提出足够合理的定性标准以说明确证概念,是定性确证理论的主要目标。
定性确证标准的两类相干性问题
(资料图)
克服“相干性难题”成为改进确证标准的最大动因。这些相干性问题主要可分为两类:(1)句法相干性问题:如果某数据和某假说在语义上(或事实上)被认为具有证据性支持关系,但表述数据的陈述和表述假说的陈述却不满足给定的确证标准所要求的逻辑句法关系,那么就说该确证标准面临句法相干性问题,主要有“事例确证问题”和“超证据词汇问题”等;(2)语义相干性问题:如果表述数据的陈述和表述假说的陈述之间满足给定的确证标准所要求的逻辑句法关系,但相应数据和假说在语义上(或事实上)被认为不具有证据性支持关系,那么就说该确证标准面临语义(或事实)相干性问题,主要有“缝合问题”“克里斯滕森反例”和“乌鸦悖论”等。其中,缝合问题理应细分为四种:假说析取缝合问题、证据析取缝合问题、假说合取缝合问题和证据合取缝合问题。综观定性确证理论发展史,刻画二元确证关系的确证标准通常会面临句法相干性问题,而刻画三元确证关系的确证标准虽然能够避免句法相干性问题,却又会面临语义相干性问题。
定性确证标准的两个基本内容
每个定性确证标准都至少关涉基本条件和限制条件两部分:(1)前者是对数据陈述和假说陈述之间演绎关系的基本要求,决定该标准属于哪一种类型;(2)后者则是为了避免相干性难题而针对基本条件提出的。由于基本条件总是基于特定的后承概念对演绎关系的说明,所以,限制条件可以有两种基本类型:增加新的演绎关系,例如,在“数据和背景理论衍推待检测假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数据的否定和背景理论衍推待检测假说的否定”;提出具有相干性限制的后承概念,也就是说,基于该后承概念,不应该再允许数据、理论和假说之间的衍推关系满足附加律等经典逻辑规则。例如,虽然“牛顿第二定律”衍推“牛顿第二定律或存在一只黑乌鸦”,但该衍推关系满足附加律,致使结论中出现了“存在一只黑乌鸦”这样的与前提“牛顿第二定律”不相干的成分,所以基于具有相干性限制的后承概念,“牛顿第二定律或存在一只黑乌鸦”不再依据“假说—演绎”模式(H-D)确证“牛顿第二定律”。
定性确证标准的三种主要类型划分
从形式上看,定性确证标准具有不同的类型,主要可以有三种划分:(1)一般地,根据假说在衍推符的左边还是右边,定性确证标准可以划分为“事例确证”和H-D两种。(2)简单地,根据所说明的确证关系中是否有除了数据和假说以外的其他因素,可以分为二元确证标准和三元确证标准。为了解决二元确证标准所面临的超证据词汇问题这一根本局限性,格兰莫尔将亨佩尔的“满足性标准”发展为“拔靴带条件”,霍维奇将内格尔的“预测标准”发展为三元版本。(3)特别地,根据是否具有某种“总体性”性质,可以分为拔靴带条件和非拔靴带条件。这里所说的“总体性”性质实际上指的是“拔靴带特性”,即待检测假说可以作为已知理论的一部分使用,通常记为T:H。但除拔靴带条件外,大多数版本的H-D和标准贝叶斯解释都拒绝这一特性。
定性确证理论的两个主要发展阶段
对定性确证标准这两个方面的关涉形成了定性确证理论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起因是,一方面一阶逻辑的可靠性和完全性等基本性质逐步得到证明,另一方面对科学精神特别是确定性的诉求,逻辑经验主义者试图给出确证概念的纯逻辑语义。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是通过限制数据和假说之间的演绎关系来达到相干性。例如,亨佩尔的满足性标准、格兰莫尔的拔靴带条件和内格尔、梅里尔与霍维奇等人先后提出的不同版本的预测标准。第二阶段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起因是,格兰莫尔不仅宣称H-D是没有希望的,而且其所提出的拔靴带条件也陷入难以解决的困境。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在已有确证标准的基础上通过限制逻辑后承来达到相干性,这些具有相干性的后承关系主要有格瑞姆斯的“狭窄后承”、舒尔茨的“相干结论”和吉姆斯的“部分内容”。
定性确证标准的三种基本派别
诚然,在定性确证理论第二阶段所提出的相干演绎和部分内容等概念都极具启发性,从而被广泛应用到分析哲学的诸多领域。但是,舒尔茨和吉姆斯等假说演绎主义者将工作的重心过于放在对逻辑后承的相干性限制上,从而忽略了对数据、理论和假说三者之间可能的演绎关系的进一步探讨。这一局面直到斯普伦格才被打破,他自觉地将亨佩尔理论即满足性标准和H-D进行了综合,改变了长期以来认为事例确证和H-D是两种互斥的定性确证理论的观念。如果以是否既承认事例确证的合理性也承认H-D的合理性为区分标准,那么可以将斯普伦格看作定性确证理论的“综合派”;而无论是亨佩尔和格兰莫尔等事例确证理论者还是霍维奇、格瑞姆斯、舒尔茨和吉姆斯等假说演绎主义者,都将被看作定性确证理论的“单一派”。值得一提的是,在斯普伦格之前,梅里尔提出的确证标准就已经同时使用了亨佩尔的衍推条件和预测标准,但他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相容析取的,所以可以将梅里尔看作定性确证理论的“中间派”。
总之,为了避免相干性难题,定性确证标准不仅经历了“由单一派走向综合派”这一确证理论内部的转变,也经历了“从对证据和假说之间演绎关系的相干性限制到对逻辑后承的相干性限制”这一传统确证理论向内容理论的外部转变。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当代智能哲学与人类未来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