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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理论的展开必定以一定的概念为基石。当前,数字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领域,正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拓展。而作为理论构建的基本单元,“数字法治”的概念意涵是首先需要深入探究的基础知识。
在早期的人类思想中,“数”是用来描述世界的一种方式。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万物皆数”。中国传统哲学也有类似观点,如《易经》的卦,老子《道德经》中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当今数字时代,“数字”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指计算机存储的二进制代码形式的信息,是经过处理转化的数字信号、数字编码或数据。数字技术成为数字时代的核心内涵。将数字技术运用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治,即产生了“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法治”等一系列概念。数字时代的主要特征是网络化、数据化、即时化、智能化、虚拟化、平台化,而应对数字时代的法治问题显然要以这些特征为基础。
数字法治的第一个面向:数字法治化。法域的区分通常以调整对象为开端,公法调整公权关系,私法调整私人关系,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在学科意义上,数字法学就是要结合数字时代特征,调整由数字科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不断深化数字科技法律问题研究。首先,现代世界万物互联,互联网让人们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类的生活方式,如出行、消费、游戏等已经深度网络化;网络上的足迹,如个人信息、隐私、数据等安全隐患就成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其次,数字时代,数据资源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在私法意义上,数据权利的结构不同于传统的物权,数字法治需要重新构造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共享等规则体系。再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产品在技术算法漏洞、隐私权利、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逐渐显露。这些新问题给传统法律带来挑战,需要重新界定主体,明确义务和责任、归责原则和权属确定原则。最后,平台是万物互联的中枢。平台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但对其权力应作何种限制,建立何种审查机制,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法治面临的就是如何将这些新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对其进行适当规范,此即数字法治化。
数字法治的第二个面向:法治数字化。法治数字化是指将数字技术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以推动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变革。法治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法治数字化即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过程实现数字化。近年来,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开启了互联网司法新阶段。在数字技术的助力下,互联网法院提供了全新的审判模式,从当事人起诉、提交证据、开庭、辩论到裁决,实现了全流程线上审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数据证据具有可溯源、不可伪造、不可篡改等特性,极大提高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和全节点见证。由此,有学者在新近的研究中提出了“全域数字法院”的新概念。“全域数字法院”是“智慧法院”的升级版,旨在将数字技术深入融合到法院的司法裁判与执法全过程,是一种“技术+制度”的现代化法院的新样态。法治数字化重点在于推进改革,即以数字技术来推动法治领域的体制变革、业务流程再造与制度重塑。例如,优化法院的办案流程,加强检察监督大数据应用能力,加强智慧监狱建设,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执法体系改革,建立行刑数字化衔接。搭建以法学会为智力支撑的数字法治系统架构,将法学专家资源作为数字法治系统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和学术支撑。比如,浙江法学会构建的法治服务一号台、全民法理通、之江法智汇等数字化平台和应用场景,重点服务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论证、重大矛盾纠纷化解、重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信访积案处置等法治需求,服务企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重大需求,全面提升了法治的数字化水平。
总之,数字法治化和法治数字化是“数字法治”概念的两个次级概念,它们共同构筑了数字法治。数字法治化是数字法治的核心圈层,是理论层;法治数字化是数字法治的外围,是应用层。当前,我们推动的数字法治建设,实际上是双向的。一方面,要对内部理论层进行研究,探讨构建数字法治的理论体系、立法体系和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向外部延伸,研究数字化在法治领域的应用问题。只有深刻理解概念用语的基本含义,才能更好推进数字法治的顶层设计。
(作者系中国计量大学宣传部部长、质量法治智库执行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