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简9-2032记:

五月己巳夕仓佐处不居官,志三千里(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睡虎地秦简《语书》在对“良吏”和“恶吏”加以详细描述后,提出了处罚措施:“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

王伟先生指出:简9-2032中,仓佐处因“五月己巳夕”“不居官”而被处以“志三千里(徭)”的惩罚,即被记录为应从事距离为三千里的“(徭)”。《语书》中,“志千里使”与“有(又)籍书之,以为恶吏”都是对“恶吏”的惩罚措施,即“恶吏”被记录为应从事距离为千里的“使”,并在“籍”中被记录为“恶吏”。“志三千里(徭)”与“志千里使”的里数,数量规整、梯次明显,不是实际发生的“(徭)”“使”的记录,而是轻重等次不同的惩罚措施。“三千里(徭)”与“千里使”被记录后,就会成为被处罚官吏的义务。待官府有“(徭)”“使”的实际需要,而被处罚官吏又有能力完成“(徭)”“使”工作时,就会实际从事。

但是不直怎能与远程出差(徭)使联系在一起?缺勤一日是否会处以“去三千里(徭)的惩罚呢?三千里与千里是否构成惩罚轻重的级差呢?我们注意到秦代的行戍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 南海,以适遣戍。

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至于“有籍书之”,《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有云:

1912:令曰:盗贼发不得者,必谨薄(簿)署吏徒追逐疾除不得状于狱,令可案,不从令,令、狱史主者赀各一甲。

1813:备盗贼令 廿三

因此,我们怀疑秦简“志三千里(徭)”与“志千里使”所指应是不直官员的谪发行戍制度。即《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志三千里(徭)”与“志千里使”是同一回事。因为当时公务出差如秦汉出土日历所署并非就一定是苦差。这正是积累功劳的大好时机。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当年出于谨慎的态度,在没有材料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对《语书》中“志千里使”未能出注,语译文中也一笔略过。此外,王伟先生认为一千里、三千里■(徭)是不同级别的罚则。我们认为《南郡守腾文书》为秦王政二十年的诏书,秦尚未统一中国,故只称一千里(徭)使。里耶秦简为秦统一之后,疆域扩大,故有将“一千里(徭)使”改为“三千里(徭)使”的可能。有学者认为《南郡守腾文书》后半部当归为《为吏之道》之后,《为吏之道》的真正篇题当为《语书》。但从《语书》后半部涉及对违法官吏的具体罚则如此细密来看,《南郡守腾文书》《语书》后半部应该有不可分的密切关联。我们认为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原来的编连应该是正确的。

《文物》2022年第9期刊发荆州博物馆《湖北江陵张家山M336出土西汉简牍概述》一文指出:编成年代当在汉文帝二年至七年之间的《功令》有多条令文涉及官吏任命的条件,如清廉、公平和处置公务的能力,有犯罪前科者及贾人不得任用。史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功令》对“不廉”的界定为“吏及宦皇帝受其官属及所监、所治、所行吏、民、徒隶钱、财、酒肉、它物而非枉法也,皆为不廉”。《功令》规定“独用长毋适过”,“适过”指官吏因工作过失被罚一次性劳役,居延新简多见其例,如简EYT51·63:“甲渠当曲长口里公乘张札年卌七能不宜其官为殄北宿苏第六长代徐延寿。”《汉书》也有相关记载,颜师古指出,“时令条有材不称职得改之”,“时令条”或与《功令》规定相关。笔者按:其实,在睡虎地秦简《语书》中 “志千里使”及里耶秦简 “志三千里(徭)”即为其最直接的例证,其实质在于官吏“适过”因工作过失被罚一次性劳役者便丧失按《功令》升迁的资格。这也为我们对睡虎地秦简《语书》、里耶秦筒相关材料的论证提供了佐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出秦汉令与中国法制文明的形成研究” (17AFX005) 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为吏之道 秦始皇本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