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
根据实施细则,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套或间进行规划设计,房屋及土地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明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房屋及土地可整体转让,转让后不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利用工业(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
坚持“小户型、低租金”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45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以套或间出租,也可若干人合租,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收入门槛条件。
依托现有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数字化管理,实行房源统一核验、房源信息统一发布、租赁合同统一网签备案,着力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和监管水平。租赁双方依照民事合同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年,期满后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需在监管平台网签备案,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监管。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提出租金标准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对象通过获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或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解决住房困难的,应及时退出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转租转借或改变租住用途等违反政策法规或合同约定行为的,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及时予以劝退;经催告后仍不退出的,提请当地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后拒不退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由出租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重点面向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或特定群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退出条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租住资格核查。
租赁企业(运营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时应承诺按规定出租经营,所有房源纳入监管平台接受监督管理,及时申报价格备案,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抽查,年抽查量不少于总量的10%。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十四五”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0万套(间)的目标任务,强化用地保障,用好用足国办发〔2021〕22号文提出的土地支持政策,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要在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的比例达到30%。
福州市还出台配套文件,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