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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近日制定并印发了适用于深圳标准认证全过程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新增规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工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出示信用报告、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的方式进行年度监督审核”,为企业节约认证成本。

《办法》新增的这项规定可让企业年度审核免于现场监督,但规定现场监督间隔不得超过2年。由于深圳标准认证向全国开放,《办法》还新增了对市外获证企业的监督方式,必要时可以对认证活动进行见证审核,或者委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

修订后的《办法》还提出,市主管部门可制定先进性评价通则,用于指导、确定评价细则和先进性评价工作。为了鼓励各单位发挥技术力量,参与到先进性评价细则的编制工作中,明确了编制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深圳标准认证的影响力。

此次《办法》修订还提出将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经费纳入市主管部门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并鼓励深圳标准认证纳入相关资助,有利于发挥政策杠杆作用,通过深圳标准认证引领企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据悉,《办法》是由原有的《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合三为一修订形成。修订是为了满足全国开放需要,重新构建和完善深圳标准认证管理体系;发挥先进标准的作用,引导社会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借鉴各地方自愿性认证成功经验,理顺程序重新构建流程。

(原标题《企业年度审核可免于现场监督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示信用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年度监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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