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3月15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郭海南 实习生 刘秋桦)闲逛时被人拦住,自称可免费进行形象设计,进店后被套路办卡;剪发时理发师要求顾客充值会员,帮自己晋升“总监”;会员退卡消费380元被要求按原价1080元计算……日前,多位消费者向深圳晚报反映自己被美发店套路的遭遇。

深晚记者随后走访了深圳部分美发店,发现的确存在通过会员价格差吸引消费者充卡,办理预付式卡商家不提供合同、发票凭证,格式条款里标明不能要求退卡以及造型师身份造假等现象。

对此,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时间安排和需求选择服务。确认服务的细节和流程,将服务期间的时间安排等细节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相关资料图)

市民反映 “明星”设计师忽悠免费做造型 进店后满满套路

日前,市民林女士独自在卓悦汇闲逛时,有个自称理发店工作人员拦住了她。对方打量了下她,表示其发型不适合,当天有明星发型师可免费帮其设计造型服务,并向她展示了该发型师和某明星的合影。“他当时一直跟着我介绍那个明星设计师,加上我确实有需要,想着免费体验下。”

到店后,接待林女士的“明星”发型师宏某介绍自己给很多明星做过发型设计,参与过多个项目,并且拿过很多奖项。随后展示自己和某明星的合影,一再强调自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只给会员做形象设计,建议林女士先洗头方便做发型。

随后,宏某便开始推销店内的剪发服务,原价1000多元现在只需300元。头洗了一半,林女士只能接受剪发。而在剪发过程中,宏某以更适合整体形象为由游说林女士消费2000余元烫了发根。

烫完发根,推销并未结束,宏某提出了更优惠的“福利”。只要充值6888元,即可享受首单3000余元全免,并且能长期约他剪发,面对巨大折扣力度林女士当场充值。

几天后,林女士去店里宏某又推荐了2000余元的“进口”染剂染发项目,并让学徒操作染发。“其实效果一般,回去洗头发时还掉色了。”林女士说,“每次他们都是手写记录消费金额,没有给我任何凭证。”

10月,林女士再去找宏某剪头发,他却说人在广州,推荐店长帮她剪。但林女士认为之前充值会员卡时就说好之后由宏某负责服务,现在却无法兑现承诺。

再次翻看宏某资历介绍时,林女士发现他自称参与过的项目都没有他名字。而作为1988年出生的人,介绍中宏某1998年就开始在韩国学习美发,2000年就经营自己的理发店。

在某点评网站上,林女士也发现该商家差评里有不少市民反映,该商家以活动为由拉消费者去店里推销办卡。这次林女士感觉自己被忽悠了。

于是林女士要求退卡,但商家以合同上明确写有不能退卡为由拒绝退费。如果一定退需要支付30%的服务费,之前享用的优惠服务也要按原价计算。

林女士认为退费是消费者基本权利,商家强硬不退费,收取高额服务费不合理。她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在市消委会不断沟通协商下,商家退还林女士3000多元。

记者调查 拉客、用价格差诱导消费等现象存在

其实,关于美容美发行业的消费投诉屡见不鲜。市消委会发布的2022年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化妆品/美容美发/整形7986件,占总投诉的4.61%,投诉内容主要聚焦于预付式消费、诱导消费、效果不符等问题。

深晚记者在走访深圳部分品牌理发店时也发现不少拉客诱导消费现象。在福田景田一家新开的美发店旁,“要洗头吗?新店搞活动只要30多元。进店了解一下什么样的发型适合你们,不收费的。”几位手拿宣传单的工作人员在路上拦住来来往往的行人推销着。据附近居民反映,这家店两年里换了三四个店名,每次重新开业都会在附近发传单,吸引顾客。

此外,在深晚记者走访的4家美发店里,最低会员价是原价的三至五折,利用差额较大的收费标准,吸引顾客办卡消费。而商家在收取消费者款项后,往往以会员卡、电子消费档案等代替凭据或合同,且多备注有此卡售出不退还、不兑换现金、不找零等字眼。消费者如果缺乏取证意识,则易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进行举证,产生相应风险。

对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避免一次性充值大量金额,谨慎选择金额较高或者服务周期过长的会员卡,尽量选择开店时间长、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发店消费,以免因商家经营不善等情况造成个人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后期维权顺利,消费者平时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保留消费凭据、照片、视频等消费证据,如遇消费纠纷,可以向市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说法

1.消费者充值会员后商家不提供合同收据等是否合理?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部负责人何宝媚表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2.商家退卡已消费部分按原价扣是否合理?

店家对已消费部分按原价扣除后再退卡,是否合理?何宝媚分析说,消费者在理发店充值会员卡,实际与理发店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对会员卡的使用进行详细约定,店家也没有实际交付会员卡,这就导致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没有依据可寻。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只是双方对“折前价格”和“折后价格”存在争议,双方需要对此进一步协商。

3.商家标明“不退卡不找零”等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何宝媚解释,《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会员卡上标明“此卡售出不退还,不兑换现金,不找零”,明显限违反了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所以商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据此条拒绝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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